【房产纠纷】夫妻私分房间的约定为何无效?
发布日期:2015-02-06 作者:谷林树律师
作者:谷林树 律师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王先生与赵女士,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双方凭借多年的共同积蓄,购得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随后取得了房产证。201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房内南侧主卧归赵女士所有,北侧的两个房间归王先生所有,门厅、厕所和厨房共用。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居住在前述同一套三居室内,但争吵摩擦不断,2013年7月,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无效,并对房屋重新进行分割。
【审理结果】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第四条无效,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前,不少离婚案件,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时,会将同一套房屋内的房间在夫妻间进行分配并确认分得人享有该房间的所有权,这样就出现同一套房屋有二个所有权。本律师就碰到过这样的法院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物权法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原则,同时,鉴于同一套房屋在物权法意义上是一个物,约定或判定同一套房屋内房间归属不同人,将直接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故此,为确保房屋分割的合法性,在物权法生效实施后,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不再对夫妻共有房内的房间进行分配,而是采取“房屋归夫妻一方、得房方给与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的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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