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诉开发商“逾期交房”案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汪志国律师
陈某诉某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为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6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某国际高尔夫花园”独立别墅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金额5516686元整。被告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则从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另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原告按期交付全部购房款5516686元后,于2007年6月才接到要求原告及时接房的书面通知,通知交房时间与合同约定逾期156天。该合同所使用的文本为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标准文本,且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前,但直至200 年12月31日被告才通知原告接房,显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被告所称该房屋早已达到交付房条件并已通知原告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的问题,原告在接到被告要求接房的书面通知以前,是无须知道的,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在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被告自然会在合适的时间通知原告去接房。所以在得到交房通知前,原告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条件。
另外,对于被告称已通知原告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毫无依据的,原告从来没有收到过被告关于可以接房的通知,被告也就无法提供已通知过原告的有关证据。
四、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被告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元(总房款)*×天(逾期天数)*×%(约定的比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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