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汪志国律师
【经办案例】: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办理结果】: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原告起诉后,经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在收回房屋后撤诉。

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53号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将该商铺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8413.7元、房屋租金10225.5元、物业管理费118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1230,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共壹个,建筑面积2378平方米),承租期为20081230日至20131229日止,被告的租金缴纳时间为每年3691223日以前按指定方式向原告交纳下一期租金,租金以叁个月为一期缴纳。同时,合同第十条第3项明确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纳的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达七天(自本合同约定的应缴租金之日起算)以上者。 合同订立后,原告随即按照约定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09615日前缴纳五月费水电费及七月份物管费,2009623日前缴纳当期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交纳。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遂于200973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并通知被告于200978日前退场。但直到今日,被告仍未退场。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权利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理应搬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