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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发布日期:2015-02-11    作者:韦高峰律师
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作者: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02-11
      案例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是同胞姐妹,母亲是梁某某。1992年,某县土地管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土改时分给梁某某的自住房282平方米土地登记在梁某某名下。1972年原告黄某甲因出嫁,将户口迁出至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则一直随母亲梁某某生活,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20145月梁某某去世后,黄某甲与黄某乙就母亲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同年8月原告黄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将上述土地、房屋分为二等份,南面归原告所有,北面归被告所有。
【律师支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梁某某第一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梁某某的遗产。但原告自1972年出嫁迁出梁某某户,随夫家在广东省佛山市生活,被告一直与母亲梁某某在上述房屋共同生活,照顾母亲生活起居,直至母亲去世,其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黄某乙对讼争土地、房屋取得70%继承权,未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黄某甲对讼争土地、房屋取得30%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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