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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自己有过错但是打赢官司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5-02-13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疗纠纷中患者自己有过错但是打赢官司的案例医疗律师向各位医疗纠纷患者介绍以下案例,在医疗纠纷鉴定确定了患者也占有过错责任,对自己不利的官司最终坚持到底,获得了胜诉,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赔偿,泰安的当事人也可以从中得到很多启发,如果需要我们泰安医疗律师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详谈。原标题:医院医疗过错致患者死亡 这起官司审判四次改判了   201312月,李赞、李芊和妈妈余恩惠终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41556.71元,这是对去世4年的父亲李安富应有的赔偿。
  2009722日,65岁的重庆市民李安富因腰部疼痛不适,到医院治疗。724日,医院在对老李进行手术前检查时发现他有感染征象。这期间,遵循医嘱,老李的家属在院外购买了20瓶人血白蛋白用于治疗。731日,老李经全院会诊后诊断为败血症,病情进一步恶化。89日,老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入院治疗19天,李安富走了。随后老李的家属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374953.77元,包括医疗费32643.27元、购买人血白蛋白费用16200元、死亡赔偿金236235元等。
  【一审】
  医院担责30% 赔付近4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为:重庆西南医院对李安富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间接因素。
  201011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确定重庆西南医院承担30%责任。李安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32643.27元凭据计算,患者家属自购的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定:重庆西南医院赔偿医疗费等14921.03元;赔偿老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428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多赔5000 其余维持原判
  李安福的家属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11月,二审判决重庆西南医院对李安富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重庆西南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894.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持一审判决;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
  原审合法合规 维持二审判决
  老李的家属对于判决仍然不服,一是人血白蛋白虽然在院外自行购买,但是是遵从医嘱,为了治疗需要,因此赔偿中应当包括这部分费用;二是医院应该对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于是老李的家属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2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审计算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维持二审判决。
  【二次再审】
  原判有误 赔付逾14万元
  人血白蛋白的费用、死亡赔偿金还是没有赔付,老李的家属依旧不服,他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312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之处,对于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医院应当按照其承担责任予以赔偿。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医院应当承担的40%的责任,赔付老李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人血白蛋白费用在内117268.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持原判24288元。(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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