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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按照城镇标准吗

发布日期:2015-02-15    作者:马家强律师

失地农民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按照城镇标准吗

  【案情】
  2013年9月7日,某公交公司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不慎将吴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队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某公交公司客车负全部责任。吴某系农村户籍。因吴某的耕地和山地均被征收,成为失地农民。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全部参加了养老保险。吴某的生活来源一部分来自养老保险,一部分来自打零工。某公交公司客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吴某家属要求某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但上述两公司只同意按农村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分歧】
  对吴某的损失是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虽为失地农民,但依然生活在农村,其身份还是农民,加之又没有其他按城镇居民计算的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吴某只能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成为失地农民后,其生活来源已不再是依赖土地而生存的群体,而是通过土地之外的收入来维系生活的人,失去土地的农民已不是农民了,为此,吴某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失。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为:
  第一,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国家已为这些失地农民建立了一定的养老保障制度,本案中,吴某全家的土地均被征收,成为了失地农民,已享受到了国家的养老保险,吴某在未重新获得土地的情况下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云南省高级法院的答复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吴某虽然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工业园区、主要收入来源也已脱离了土地,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
  综上所述,由于吴某的耕地和山地已由国家征用,属于失地农民,其收入已不再来源于土地,故吴某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交通事故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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