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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泰安刑事律师介绍)

发布日期:2015-02-15    作者:马家强律师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泰安刑事律师介绍) 摘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受贿罪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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