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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阑尾炎误诊支气管肺炎导致医疗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2015-02-17    作者:110网律师
小儿阑尾炎误诊支气管肺炎导致医疗事故赔偿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小儿阑尾炎又称小儿急性阑尾炎,是儿童常见的急腹症,以5岁以上的儿童多见。发病率虽较成人低,但病势较成人严重。弥漫性膜炎的并发率和阑尾穿孔率高,甚至致死,因此必须重视。小儿阑尾炎年龄越小,症状越不典型,短时间内即发生穿孔、坏死、弥漫性腹膜炎,若诊断治疗不及时,则会带来严重的并发症,甚至死亡,故应加以重视。
本案被告医院在门诊2日内治疗中,未发现“阑尾炎”的症状和体征。考虑为“支气管肺炎”。没有医疗机构误诊的依据。“阑尾炎”的发生与肺炎诱发卡他性阑尾炎引起,也可以作为原发病发生。但是在住院后7日内出现“不完全性肠梗阻”征象,应当考虑“急性阑尾炎”。在住院期间一直没有确诊“阑尾炎”,病情加重至危及生命。但是一到儿童医院就能够确诊。被告医疗机构误诊是成立的。
本案医疗鉴定结果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鉴定描述来说是模糊的。虽然作出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认定。但是这种鉴定结论是不值得肯定的。法院作出了承担70%的责任是值得肯定的。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出现医疗纠纷要及时复印、封存相关病历。请具有医疗背景的律师分析病情和病历。及时起诉和鉴定。由专业律师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并向鉴定机构专业陈述和说法专家做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
 
【案件经由】                                    作者:叶春红律师
2014224日,原告因咳嗽伴发热至被告处门诊,被告给予抗炎、抗感染等治疗。次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进行了门诊复诊。2014226 日,原告因“咳嗽伴发热三日”由被告儿科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入院后被告给予原告抗感染、止咳化痰等治疗,请儿外科会诊后考虑为不全肠梗阻。 228日再次经儿外科会诊,继续抗感染、补液等治疗,31日予加强抗感染等治疗。34日,被告病历记载,患儿病情有所好转,仍发热,无明显腹胀,肠 鸣音可及,考虑重症感染诱发或合并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血液病可能,拟行心超、骨髓穿刺等检查,患儿家长要求外院继续诊疗。201435日原告自被告处出院。
同日,原告至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儿外科门诊查体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收住入院。当日原告在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接受“阑尾切除+腹腔冲洗引流+肠减压+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又接受了抗感染、抑酸、营养支持等治疗。南京市儿童医院术后病理诊断为(阑尾)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阑尾周围炎。此后,原告于 2014321日出院。
【医疗鉴定】                        作者 叶春红律师
南京医学会对本病例作出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患儿2014226日入院时主诉“咳嗽伴发热三天”,血常规提示血象增高,胸片提示支气管肺炎,查体: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啰音及痰鸣音,医方诊断“支气管肺炎”成立,予抗感染、止咳化痰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患儿入院时 同时存在腹胀等症状,腹部平片示:中上腹部肠腔见多个气液平,肠腔轻度扩张;医方诊断“不全性肠梗阻”有一定依据,早期两次请儿外科会诊,尽到了注意义务。在228日儿外科会诊暂不考虑肠梗阻、支气管肺炎症状好转的情况下,医方对血象持续升高、C反应蛋白明显异常认识不足,对腹部症状、体征观察不细 致,鉴别诊断及治疗措施不得力,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患儿于201435日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时,儿外科查体:全腹肌紧张,右下腹压痛明显,行CT检查提示:阑尾脓肿,收住入院急诊进行手术,明确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穿孔、弥漫性腹膜炎”。根据急性阑尾炎的发展规律,且抗感染措施对急性阑尾炎有一定缓解作用,其发生已有一段时间的发展过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儿急性阑尾炎的诊治。小儿急性阑尾炎是小儿最常见的 急腹症,各年龄均可发病,但以学龄儿及年长儿多见,2岁以下小儿则少见。年龄越小临床表现越不典型,误诊率越高。急性阑尾炎在小儿时期无论发病、诊断、病 理过程和治疗上都有特殊性。由于小儿机体防御能力弱,大网膜发育不全,所以其急性阑尾炎的病变发展过程较快,容易发生穿孔和酿成腹膜炎。患儿进行手术治疗,是其自身疾病(急性阑尾炎)所决定。医方延误急性阑尾炎的诊治,与患儿病情加重、治疗时间延长及治疗费用增加有一定因果关系。患儿经手术治疗后恢复良 好,无明显人身损害后果。
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病情加重、治疗时间延长及治疗费用增加有一定因果关系。患儿无明显人身损害后果。原告为此预交鉴定费2200元。……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
原、 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持异议,请求南京医学会予以答疑。南京医学会针对双方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回函:1、“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地塞米松磷酸钠注 射液”为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具有抗炎、退热作用,为临床常用药物;长期大量或频繁使用该类药物,可能会发生副作用,主要有向心性肥胖、满月脸、儿童生长抑制等。本案中,医方使用两种药物有适应证,使用剂量符合诊疗常规;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患儿出现了激素类药物所致的不良后果。2、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认为: “小儿急性立阑尾炎是小儿最常见的急腹症……2岁以下小儿则少见”,系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第二章小儿普通外科疾病,第九节急性阑尾炎(p49)。3、患儿于2014321日从南京市儿童医院出院时查体状况为“神志清,精神反应可,呼吸平,唇红,颈软,双肺呼吸音清,心音有力,律齐,腹软,手术切口愈合佳,拆线后无渗血渗液,四肢活动自如,肌张力可”,未见异常状况,符合该类疾病临床治愈标准。儿童生长发育状况受诸多因素影响,无 法预测。本例患儿目前无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依据。4、通过本次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病情加重、治疗时间延长及医疗费用增加有一定因果关系。本例 患儿较小,急性阑尾炎临床表现不典型,且同时存在支气管肺炎的症状,给医方早期诊断增加了难度,综合考虑医方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
【法院判决】
本 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病情加重、治疗时间延长及治疗费用增加有一定因果关系,因原告年龄较小,急性阑尾炎临床表现不典型,且同时存在支气管肺炎 的症状,给医方早期诊断增加了难度,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南京医学会系受法院委托鉴定,并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原、被 告双方虽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各自的异议,但均未能就其举证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因此,对南京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系幼儿,其疾病诊断、治疗较成人更为困难,但被告直至201435日原告出院时仍未考虑其罹患盲肠炎的可能,对原告的疾病诊断、治疗均存在延误。参考鉴定意见的认定,本案中原告 的基础情况,被告的诊疗过程等综合因素,被告应对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小儿阑尾炎又称小儿急性阑尾炎,是儿童常见的急腹症,以5岁以上的儿童多见。发病率虽较成人低,但病势较成人严重。弥漫性膜炎的并发率和阑尾穿孔率高,甚至致死,因此必须重视。小儿阑尾炎年龄越小,症状越不典型,短时间内即发生穿孔、坏死、弥漫性腹膜炎,若诊断治疗不及时,则会带来严重的并发症,甚至死亡,故应加以重视。
本案被告医院在门诊2日内治疗中,未发现“阑尾炎”的症状和体征。考虑为“支气管肺炎”。没有医疗机构误诊的依据。“阑尾炎”的发生与肺炎诱发卡他性阑尾炎引起,也可以作为原发病发生。但是在住院后7日内出现“不完全性肠梗阻”征象,应当考虑“急性阑尾炎”。在住院期间一直没有确诊“阑尾炎”,病情加重至危及生命。但是一到儿童医院就能够确诊。被告医疗机构误诊是成立的。
本案医疗鉴定结果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鉴定描述来说是模糊的。虽然作出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认定。但是这种鉴定结论是不值得肯定的。法院作出了承担70%的责任是值得肯定的。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出现医疗纠纷要及时复印、封存相关病历。请具有医疗背景的律师分析病情和病历。及时起诉和鉴定。由专业律师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并向鉴定机构专业陈述和说法专家做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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