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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强奸犯罪的法律实务分析

发布日期:2015-02-21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媒体频繁报道关于导演陈双印与女演员应媛之间说涉嫌的强奸案,被浙江慈溪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演员应媛在网路自我爆料进行质疑。
针对该案所引发的各界质疑和疑惑,本律师对熟人强奸的案件特点、强奸行为的认定与强奸罪刑事处罚进行如下简要解读: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虐袭、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
强奸罪,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熟人强奸犯罪的几个特点:
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比如邻居、亲友、同学、同事、网友等熟人之间的暴力或非暴力作案;
2、案发地点多为熟悉环境、私密空间,案发时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场,没有或极少有旁证;
3、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认发生性关系,或承认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是强奸,难以判断孰真孰假;
4、熟人强奸案的发生大多是非暴力的手段,比如醉酒、嗑药、熟睡、心理暗示、精神强制、领导威权等等;
5、安全套、体外射精、事后报警等导致强奸证据不足,即使进行处女膜检查、精液提取等,最多证明发生过性关系,却无法证明发生过强奸;
6、当事人的主体意识与大众的看客心理,对强奸案的态度有一定利益期待。
二、强奸行为的判定
强奸罪在刑事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是对客观行为的主观评价。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精神状态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不能以妇女对自己主观心理的陈述为标准,也不能以性行为时对妇女意志的猜测为依据,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性交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和妇女当时的行为来进行综合评定,适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行为人与被性侵妇女是何种关系、是否是熟人、熟悉到何种程度,是强奸案件要司法审查的第一步。
对于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和控制能力的妇女而言,其对性行为的选择正是体现自己的意志自由,是主体思维指导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如果被害妇女与行为人之间没有达到一定的熟悉程度,没有对性行为的发生达成合意,是不可能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这是认定是否为强奸的主观条件。
如果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极为陌生而又发生了非暴力性的性行为,一般有以下原因:
1、女性患有某种疾病(如呆傻、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2、女性是从事我国的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卖淫人员;
3、女性是受非主流、不正当的性思想的影响而追求性刺激的人员,如“一夜情”、“约炮”、“换妻”、“淫乱”等非法活动;
4、女性是丧生主体意志力(如醉酒、幻觉)、恐惧(如不敢反抗),或者有目的性(如性贿赂)发生性行为;
5、女性被行为人采取一定措施后,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意欲性交或发生实际性交行为。
一般情况,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结合妇女的主观意志力,是有足够证据能够排除前三种的可能性的,此次之外基本上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性交行为的性质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属于强奸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奸罪的刑事处罚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不论行为人的身份关系,法律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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