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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 护 词

发布日期:2015-02-21    作者:霍治平律师
XX涉嫌交通肇事罪
  
审判长、合议庭
    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被告人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之母XXX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霍治平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庭为XX辩护。
    接受此案后,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特别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对本案当庭举证质证之后,本辩护人认为:XXX区人民检察院城检公诉刑诉【2015XX号起诉书指控XX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检察院起诉书经审理查明:。。。。。,“后被告人XX逃离现场”及本院认为:“。。。。。。后逃逸”。存在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XX不构成逃逸。为此,本辩护人就XX是否逃离现场、逃逸及在量刑适用法律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并予以采信。
    一、检察院起诉书经审理查明:。。。。。。“后被告人XX逃离现场。”及本院认为:“。。。。。。后逃逸”。辩护人认为:“这一查明有误,故本案不应以逃逸来确定事实及适用法定刑”。
    本案客观事实上,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被告人XX受伤,后XX回家让其母亲带其去医院看病(详见案卷材料1、、234)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由于交通事故的逃逸以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以行为人逃离现场为客观方面,而行为人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除外。
在本案中,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本案当事人XX不是因为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而是因为自身受伤前去医院治疗原因,为此,本辩护人认为:“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及条件来分析,XX的看病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对其量刑法定刑应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辩护人就XX在量刑方面发表如下意见。
1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
 2、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在谅解书上受害人写到:“。。。。。恳请检察院、法院在量刑上从轻或减免刑事处罚”(详见案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属于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减少基准刑40%
    3、被告人XX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XX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4、被告人XX在本案中,过错责任为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5、在辩护人会见时及今天的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能一如既往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6、被告人XX主观上出于过失;且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在量刑上法定刑应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基准刑上应依法在法定的、酌定的各个从轻、减轻情节上减少,故辩护人建议量刑判决为最低刑期;同时,由于本案被告人齐添具备《刑法》等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及适用缓刑的因素,故恳请法庭判处齐添缓刑。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
                                律  师:霍 治 平
                                 20152X
 
注:本案通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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