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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无凭据 法院不能认

发布日期:2015-02-25    作者:李大兴律师
合伙无凭据  法院不能认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案情
杨某与姚某系亲戚关系。杨是一个包工头,接手了一个工程,由于缺乏资金,拉姚某入伙。姚某先后拿出72.5万,投入到工程建设中。为了拿回投入的钱,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由杨某签字,姚某收款。姚某从工程款中,陆续收回垫支。后双方发生纠纷,姚某退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间的合伙关系,杨某支付其合伙利润150多万元。
办案过程
被姚某起诉后,杨某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一审时,双方代理律师及当事人均到场,对方还请来了一个证人当庭作证。虽经法庭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庭审过后很久,判决迟迟不下,其间,主审法官也是审判长多次做工作,希望调解结案,无果。临近审限时,姚某撤诉,法院下达了裁定书。时隔不久,姚某又一次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证据基本都没有变,甚至还少了一个证人。法庭又开庭审理,双方唇枪舌剑,没有调解的余地。法庭审理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杨某是否应向姚某支付合伙利润150多万?
案情分析
针对原告的诉请,我方认为双方间不存在合伙关系。首先,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其次,所谓的口头协议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因此,合伙关系不成立。原告所要求的利润分配更是没有依据,因为工程尚未完工,利润有否及多少还未为可知,即使合伙成立,也不到分配的时候,何况不存在合伙关系,纵使有利润也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败诉是必然的。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充满必胜信心。
案件结果
原告于20141月起诉,20141222日法院下达《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历经一年。其间,法院多次调解未果。不得已,法院只得下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取得完胜。
小结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第一次起诉,花费诉讼费2万多,虽撤诉退回一半,但第二次起诉加上财产保全费又花费2万多,合计3万多,且两次都聘请了律师,律师服务费更是不菲。要想赢得官司,证据是关键。否则,只能一败涂地。纵使有理,也是徒叹奈何。
附:1、答辩状;2、代理词。
民事答辩状(一)
答辩人:(略)
被答辩人:(略)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间不是合伙关系
答辩人诉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合伙承包中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一个土建工程,并口头约定,双方各垫资40万,利润按五五分成,后又恳求被答辩人追加垫资,同时多给原告一成五的利润。这完全不是事实。2012620日,答辩人独自与发包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与被答辩人姚某无关,这有分包合同为证。之后,答辩人资金紧张,因与被答辩人系亲戚关系,就找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同意,为保证及时收回借款,被答辩人提出为答辩人管理财务,答辩人也欣然应允。根据风俗和习惯,亲戚朋友以及家人之间借钱往往不打欠条,也不约定利息,不要求回报,酬谢与否以及如何酬谢,全凭借款人自觉。答辩人是一个有情有义、知恩图报的人,也想着等工程完工后赚了钱好好酬谢被答辩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陆续借给答辩人72.2万元。虽然没有打欠条,但答辩人也认可这一事实。为让被答辩人放心,答辩人还让被答辩人管理财务,并专门出具“申明书”让被答辩人收款。随着工程的一步步进展,甲方逐步拨付工程款,被答辩人分期扣回了借款。之后,双方为“领款”发生不睦,逐渐产生矛盾。于是,被答辩人带着帐目和钱款不辞而别。
二、答辩人承包工程尚在进行中,有无利润与被答辩人无关
被答辩人离开后,答辩人一直忙于工程建设。截止到被答辩人起诉时,工程离竣工尚早。就是到现在,工程也尚未完工,根本没有进行结算,赚钱与否,赚钱多少,还是未知数。被答辩人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说成是利润,违背常识,毫无根据。就是工程完工,经过结算后,答辩人赚钱了,也与被答辩人不相干。答辩人接手工程后,日夜操劳,历经万般艰辛,受过骂、怄过气、挨过打,到现在也还在为工程日夜奔波,不知是否有钱可赚。被答辩人仅凭借过答辩人钱,且已经收回,还有多余,就提出要答辩人的利润,甚至还不是利润,是答辩人万万不能答应的。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秉公裁判,依法驳回。
此致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答辩状(二)
答辩人:(略)
被答辩人:(略)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1、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
2、口头协议只是被答辩人的一面之词,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予以证实;
3、被答辩再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伙关系的存在,反而是答辩人与发包方和木工、泥工、钢筋工等班组签订的劳务合同等证据证明,该工程只有答辩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与被答辩人无关;
4、被答辩人借款给答辩人是事实,答辩人予以认可,但这些钱已被答辩人收回。如果该款项是投资款的话,就不应该在工程尚未竣工,决算也没有进行的情况下 ,单方面提前收回。
二、     利润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1、被答辩人提到的所谓利润,只是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2、答辩人所接工程至今尚未竣工,没有进行决算,利润的有无、多少,尚是未知数;
3、就是算利润也应该进行决算或者鉴定,不应该任凭被答辩人单方确定;
4、根据目前的工程进展情况,答辩人所承接的工程不仅不能赢利,反而还有可能亏损。
三、被答辩人要求分配利润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双方无合伙关系,也就无分配利润之说。即使有利润,也该被答辩人独享;
2、纵使合伙关系成立,双方也应该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没有决算的情况下,也不应该进行分配;
3、纵使分配利润,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应该进行决算或进行鉴定。
总之,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实,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秉公裁判,依法驳回。
此致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调查了解了案件情况,查看了工地现场,走访了相关人员,收集了大量证据。刚才,我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清晰的了解。下面,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不是合伙关系
原、被告双方有金钱关系,这一点双方都不否认。问题的关键是,双方对这一金钱关系的性质认识不同。原告认为是合伙关系,被告认为是债权债务关系。二说不一,谁对谁非,只能用证据说话。
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合伙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合伙关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事合伙,一种是民事合伙。所谓商事合伙,就是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共同从事商业活动。所谓民事合伙,就是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进行民事行为。商事合伙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受《合伙企业法》规制。民事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受《民法通则》规制。很明显,原、被告没有工商注册,成立企业,不属商事合伙。那么是不是民事合伙呢?《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原告没有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又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根据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工商登记的,要证明合伙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合伙的其他条件,二是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遗憾的是,这两个条件没有一个具备。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民事合伙。如此说来,原、被告之间既不是商事合伙,又不是民事合伙,所谓的合伙也就是无从谈起。
相反,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原告不存在合伙关系。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只要原告不能证明合伙关系的成立,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直至败诉的后果。被告虽然没有责任和义务,但却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被告与发包方、各分包人分别签订了合同,都只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本不关原告什么事。发包方、各分包人也只认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没有任何歧义。
二、原告要求分配利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原告承接的工程,费尽心力,不能毫无道理地让他人分一杯羹。纵使这个人有恩于他,借给他钱,也没有理由唐而皇之地提出分配他的利润。
其次,工程还没有结束,没有进行结算,有不有利润,利润多少,也还未为可知,原告提出的分配利润也不合情理。
再其次,原告所说的利润,是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工程尚未结束,用钱的地方很多,原告要求将工程进度款当利润分配也没有道理。
最后,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真是合伙人的话,也不应该这样分配利润。原告来得晚,走得早,根本没有全程参与工程建设,入伙没有入伙协议,退伙没有退伙手续,不符合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伙原则。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伙关系,其要求分配利润的要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根据,法庭应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代理人:
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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