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狼曹春风律师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罪数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25 作者:110网律师
毒品犯罪辩护三步法之定性辩护(9)
作者:曹春风律师
一/行为人实施藏匿涉嫌毒品犯罪的人同时又一并替改人藏匿毒品的行为如何来评价?
表面看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似乎只有一个藏匿行为,但是,我认为该行为人实施的藏匿毒品的行为与藏匿涉毒案件的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并非完全重合,实际上在藏匿人和物的时候分别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因此,不能成立想象竞合犯,而应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行为人以代为销售为目的而窝藏毒品的行为如何来评价?
我认为,单纯的以代为销售为目的而接受毒品,并在寻找买主期间将毒品藏匿的,这两个行为之间应当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牵连行为,不宜按两个构成要件定两个罪数,而应当按牵连犯来处理,只定贩卖毒品罪。
三/行为人实施藏匿毒品的同时也藏匿了普通赃物的行为如何俩评价?
行为人实施这样的行为如果行为是连续的并基于一个故意,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以窝藏毒品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是连续的而是分别进行的,并出于两个故意,应当是两个罪数,以窝藏毒品罪和窝赃罪数罪并罚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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