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体系的实施与思考

发布日期:2005-11-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自身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入手,构建三位一体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

    [主题词]学校  家庭  社区  未成年人  犯罪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纵然有其自身的原因,如年龄较小,智力、心理发育不健全,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等,但认真分析每一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会发现这些原因不是以孤立的形式存在的,往往是自身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时,要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综合分析;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使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不再重新犯罪,也要动员家庭、学校、社会各方的力量完成这项工作,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

    一、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看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工作体系的必要性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一是在开庭前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填写《个人情况测试表》,同时要求其家长填写《家庭情况测试表》的方式,初步掌握其犯罪原因;二是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问,对其犯罪原因作深入的了解。

    1、因家庭原因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家长采取的不正当的教育方法往往对未成年人的人品形成、性格特点等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个别情况下会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近年来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调查,我们发现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家庭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父母无原则地溺爱和袒护孩子。有些父母过分的娇纵溺爱孩子,凡事都以其为中心,即使孩子有错,也不认真批评教育,导致孩子蛮横、任性。这些未成年人一旦离开了家庭的温床,步入社会,便容易遭受失败,产生强烈的受挫感,继尔迷茫、困惑、不知所措,往往会采取比较极端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

    父母教育方法粗暴。有的父母教育孩子方法简单粗暴。一些作家长的望子成龙心切,恨铁不成钢,孩子一旦有错,不是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而是采取棍棒政策对待孩子,结果往往事与愿违,造成孩子与父母间的对立情绪,甚至使孩子产生强烈的叛逆思想。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过早地步入社会,一般会选择在社会上广泛交友的做法来寻求保护和温暖,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受不良人员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走上邪路。

    父母疏于管教子女。有些父母因工作或经营事务繁忙,疏忽了对孩子的管理教育有的甚至对孩子放任不管。比如子女在外都交什么朋友,平时心理都想些什么,有时回家很晚或夜不归宿都在干些什么等等不闻不问,往往造成孩子自由散漫,无拘无束,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容易无事生非而触犯法律。

    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过早去世。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家庭解体或父母易一方过早去世会给未成年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也容易养成了孩子孤僻的性格和畸形的心态,而过早地失去父母之爱,失去正常家庭的温暖和教育。这样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不能较好地与别人交流、沟通,他们过早地、盲目地流入社会,一旦在物质上得不到满足,便会采取偷窃、抢劫等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2、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管理教育的失误导致在校生犯罪

    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知识体系形成的重要场所,然而目前一些学校存在着重智力教育轻品德教育的现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略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学校普遍存在着法制教育薄弱的现状,使得广大未成年学生不知法、不懂法,尤其是一些平时身上存在不良习惯的学生,是非观念模糊,违法和犯罪界限不清,糊里糊涂就走上了犯罪道路,从这个角度讲不能不说是学校教育的失败。

    3、失业、失学加上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

    从少年庭审理的案件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校生犯罪仅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0%左右,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是那些失业、失学的未成年人,其中尤以农村失学的未成年人为主。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很多未成年人在本该接受教育的年龄过早地离开学校,其自身的原因主要有厌学、辍学等。在农村,未成年人上完初中后便不再继续接受文化教育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其次是家长对子女教育问题重视不够;再则就是农村教育师资力量较为薄弱,教学质量不高,考不上初中、高中,造成大量初中乃至小学毕业的未成年人闲散在家中。由于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这部分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未成年人很难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但其中大部分选择到城市打工,过早地踏入社会。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这其中也孕育和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许多不良的因素。对于生理、心理发育处于青春期、自控能力低下、难以抵御外界诱惑的未成年人来讲,容易误入歧途。这些未成年人游荡在社会上,受崇尚物质生活享受不良社会风气和环境的影响,使他们在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盲目追求享受,导致侵财案件的发生;社会上一些宣传暴力、黄色的影视、书籍等不良传媒的影响,使未成年人盲目追求所谓的“英雄主义”,导致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案件的发生;而小说、电影中宣传的江湖哥们义气,也使精神空虚的未成年人乐于模仿,拉帮结派成群地结交在一起,为点滴小事大打出手,导致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网吧的大量出现,更是为无所事事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消磨时间、滋生是非的场所,许多未成年人沉迷其中,荒废学业不说,因与网吧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占到全部案件总数的60%左右。

    综上,未成年犯罪原因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参与。其中,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者结合的工作体系是最有效的举措。

    二、从实践看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结合工作体系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仅从一个渠道入手,是收不到好的效果的,因此,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结合的工作体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既要面向社会上的广大青少年,通过家庭、学校、社区三方渠道,做好对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工作;其次,对已经犯了罪的未成年人,也要动员家庭、党校、社区的力量去教育改造他们;最后,对于那些被法院判过刑的服刑犯,更要动员家庭、学校、社区三方力量做好他们的帮教工作,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1、调动三方资源,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

    (1)强化家庭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以身作则,用良好的言传身教影响未成年人,使其从小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中成长。与学校教育不同,家长是靠其平时的一言一行对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每个小小的细节当中。所以,家长对子女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诱导。作为家长,无论自身文化程度高或低,家庭经济状况贫或富,都要掌握一定的教育子女的方法,最起码要教育子女不要侵犯别人的利益,不要做对国家、社会有害的事情。在发现子女有吸烟、喝酒、夜不归宿、与社会上不良人员交往等不良苗头的时候,要及时劝阻制止。父母离异的残缺家庭,作家长的更要注重子女的心理发育,培养其乐观健康的心态,在学校和社会大胆与人交流沟通,努力克服家庭的变故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家长要明白作为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旦子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2)加强学校日常教育管理,预防青少年犯罪

    学校在预防在校生犯罪方面一般应作好以下工作:

    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学校要拥有一支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结合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要区别中、小学校而开设与他们年龄、心理、行为习惯相适应的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内容。除上法制课外,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如邀请法院人员担任法制辅导员,到学校为同学们上法制课,积极开展法官与学生的对话活动,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排练摩拟法庭等,使学生受到更加直观的法制教育。

    矫治学生的不良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和监护人不得放弃对他们的教育责任,学校同样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负有矫治责任。对那些经常旷课、与同学打架斗殴、有小偷小摸恶习、喜欢与社会人员交往的学生,应尽早督促他们纠正。在矫治的方法上,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在深入了解其不良行为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对他们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必要时要汇同其家长共同做工作。

    治理整顿学校周边环境。许多学校附近网吧、游戏厅较多,不少学生夜不归宿,在网吧过夜,并在网吧中结交了不少社会上的人员,深受他们的影响。学校应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校园周围环境的整顿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防止学生因频繁出入这些场所,受到不良影响而滋生是非。

    严格控制在校生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学校对学生进出校门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对进出校园的社会人员更要严加防范,对在校学生与社会不良人员的交往要严加掌握和控制。一方面尽可能避免在校园内外发生刑事案件,另一方面避免学生因与校外不良人员的交往,参与这些人组织的团伙型犯罪。

    (3)发挥社区优势,预防青少年犯罪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加强青少年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对促进社会治安好转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充分依靠这些群众团体和组织的力量,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社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设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相关机构。为使这项工作有组织保证,有条件的社区应成立“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心”,安排有工作责任心、具备一定青少年教育工作经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机构内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之间职责分明。

    掌握社区内青少年人员状况。具体应掌握本社区内未成年人的人员构成,着重掌握那些家庭不健全、失学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对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以及外来人员的情况更要跟踪掌握。同时,社区应对失业的青少年广开就业门路,防止他们因失业失学而整日无所事事。

    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可以通过定期在公共场所展览展板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也可以由专人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同时,社区要积极参与整治网吧这类青少年犯罪较易发生的场所,在社区范围内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做好社区矛盾调处工作。从目前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由于日常生活中一些矛盾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而引起行凶杀人等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社区要做好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的工作,及时和妥善地调解民事纠纷,增进居民之间的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的发生。

    2、充分发挥家长、教师、社区人员在审判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合力教育作用,促进未成年罪犯悔罪、改造

    对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仅靠法院的教育是不够的,应动员家长、学校、社会力量开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工作,形成教育的合力作用,促使他们真正悔改,浪子回头。

    (1)发挥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作用

    在法院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作用发挥好坏,对未成年被告人能否真诚改过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如为未成年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向法院为未成年被告人缴纳罚金等;在庭审过程的法庭教育阶段,家长要从亲情的角度,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做好教育发言,用亲情的力量感动、感化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给他改造的动力。

    (2)强化学校作为帮教人参与教育的作用

    对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在校生,学校在法院审判阶段应做哪些工作?笔者认为,在开庭前,学校领导和了解该学生的班主任等人员应提供该学生平时在校的表现情况,包括学习成绩、与同学交往情况、有无恶习等,配合法院分析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在庭审教育阶段,上述人员可作为帮教人参加诉讼,与审判员、法定代理人共同作好教育工作。

    (3)调动社区综合治理方参与审判的作用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要想在审判的庭审教育阶段使教育产生好的效果,应首先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这些情况由谁来调查了解,以前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来收集。但这样做有先入为主之嫌,而由所在社区专门的社会调查员来做这项工作比较合适。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审判人员与社区调查员联系,委托其调查该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情况,并通过问卷和调查表的形式反馈给法院。在庭审阶段,该调查员可出席庭审,将所调查到的情况以证据的形式提交给法庭,经过质证认证后,作为分析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依据。同时,社会调查员还可参与法庭教育工作。

    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应认真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的庭审工作,尽量安排社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或热心青少年教育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人民陪审员。这样在参加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他们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作用,同时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庭审教育效果。

    3、建立共同参与对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机制

    (1)以家庭帮教工作为基础

    被判处缓刑、管制刑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判刑后仍然放在社会上。因此,家庭的帮教是至关重要的。家长要负责管教自己的孩子,保证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出任何问题,更不能重新犯罪;要安排好其日常生活,继续上学的,要经常与学校联系,了解其在校表现;失学失业在家的,要严格约束其行为,为其制订学习计划,控制其与社会上人员的交往,不得让其在外过夜,尽量不让他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还要经常与其谈心,了解其思想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疏导解决。另外,对子女被判处实刑的,其家长也要经常到少管所看望他们,给他们家庭的温暖,了解他们的生活和改造情况,鼓起他们重新做人的勇气,鼓励他们好好学习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2)以学校帮教工作为重心

    改革现有考评机制,最大限度地接纳违法犯罪学生。目前,由于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学生只要发生刑事案件,该学校就不能被评为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为此有些学校对违法犯罪的学生一律予以开除。这样做往往会导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学生产生心理阴影,不利于他们的改造。学校应为缓刑少年犯创造好的学习环境,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刑的未成年学生,应最大限度地接纳他们重新回到校园,防止他们因为没有学上而与社会上的人交往,重新犯罪。

    制订帮教计划,落实监管措施。学校应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刑的学生制订帮教计划,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关注他们的学习和在校表现,经常与他们谈心并做相关记录工作,要求他们定期作书面思想汇报,以便随时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改造情况。平时还要经常保持与其家长的联系,一旦出现问题共同解决。

    (3)以社区帮教矫正为中心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矫正方式,是指将那些被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成立社区矫正中心,作好对非监禁刑少年犯的帮教工作,由社区矫正中心在帮教人员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司法所负责,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治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负责对矫治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教育学习、组织开展公益劳动等。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会公益劳动,定期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矫治中心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服从矫治中心和监督管理等。

 迟承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