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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素养与仲裁公信力

发布日期:2015-02-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律师执业素养与仲裁公信力
摘要: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方便,快捷,灵活性大,成本低等优势,使其在这些年获得了快速发展。律师作为法律人中的一类,也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仲裁活动中去。仲裁员队伍主要是从法官、律师、法学院教授等中产生,而律师作为仲裁员的重要组成人员,其能否正确行使职责,扮演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角色将直接影响仲裁的质量,从而影响仲裁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因此本文试图从律师担任仲裁员的视角,阐述律师执业素养和仲裁公信力等相关方面问题,以期以律师这一群体为立足点,从律师执业素养切入,探究仲裁公信力问题。
 
关键词: 仲裁 律师 公信力 探究 视角 问题  
一.什么是律师执业素养
关于律师执业素养,可以先从文意上的进行分解解释。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针对此条规定,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第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律师资格证书。没有律师资格从事法律事务的,称为法律工作者而不能叫做律师。第二,律师必须既有律师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律师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第五,律师也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再者,素养,按中文词语解释,是指平时的修养,与素质相比,素养更侧重与后天通过环境和教育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品质。再次,律师执业素养是指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一种执业品质,笔者认为这种品质至少应该包括执业语言、执业知识、执业思维、执业技术、执业信仰和执业道德等多个方面。执业语言、执业知识、执业思维、执业技术等方面构成法律执业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 执业信仰和执业道德等方面构成法律执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接着再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看,其第二、三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这几个方面是从法律层面对律师做出的具体要求,而结合律师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又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需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保持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还应当具备一系列的相关学科常识与办公技能,如心理学知识,经济学知识,知识产权知识,甚至是工程建造,设备生产等理工科知识,并且能掌握办公软件操作技能,文献检索技能等。因此,综合的看,律师执业素养,就是针对律师这个职业,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应当具备的特定的
二.何为仲裁公信力
关于推动仲裁公信力建设,是国内仲裁界近些年才提出的发展理念。随着国内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仲裁公信力建设问题也日益成为仲裁界乃至整个法律领域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司法领域凸显出社会公信力的各种隐忧,不仅促使仲裁界加强自我检视,更是推动了国内各仲裁机构在构建仲裁公信力建设方面给予前所未有的思考,很多仲裁机构也在此形式下纷纷从行动上将这一理念付诸实施。仲裁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大多数仲裁机构在业务及规模上,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之初相比,都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仲裁业务的发展壮大,公信力建设自然成为推动仲裁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也是仲裁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那么,何谓仲裁公信力呢?笔者认为要想充分理解仲裁公信力,首先要充分理解公信力的内涵。公信力,简言之,即是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具体到仲裁领域,笔者认为,仲裁公信力就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所表现出的一种包括公平、正义、效力、道德、责任等内容在内的信任力,是公众对仲裁及仲裁员工作表现的一种隐含评价,也是仲裁机构据以贏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简单的说,仲裁公信力就是指在法律领域其对老百姓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三.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这是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而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若失去的公信力,那就相当于法律失去了信仰,失去了精神支撑,那么仲裁这一制度也就走到的悬崖的边缘,丧失了生命力。因此,可以说,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和灵魂。首先,仲裁的产生,源于人们对具有公信力的裁判制度的追求。现代意义的仲裁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当时,由于地位卑微的商人在与贵族的诉争中,始终无法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对待,因此商人们开始推选公道正派,具有公信力的行业精英来裁判自己的纠纷,仲裁制度渐渐得以形成。可见,正是出于人们对某种具有公信力的裁判制度的追求,才产生了仲裁制度。其次,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是否选择仲裁,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当事人对仲裁公信力的认同。诉讼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当事人进行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与诉讼相比,在对纠纷的管辖上,仲裁天然地处于不利地位。而现代统计又表明,在特定时期内,一个社会中民商事案件的总量是相对固定的。这就决定了诉讼、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及各仲裁机构之间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即在于诉讼和仲裁哪一方更具有公信力。鉴于此,无论从仲裁的发源,还是从仲裁的发展,在当前中国,提出构建仲裁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让仲裁具备强大的公信力,其制度才会生生不息,也才会让仲裁在与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比中,展现出独特的优势和广阔的市场,也才会有更多的当事人在利益纠纷面前愿意达成协议,把问题提交给仲裁机构,心安理得的把裁判权交给仲裁,心服口服的接受仲裁的裁断。
四.律师执业素养与仲裁公信力的关系
(一)首先从仲裁员的产生方式看。我国在1994  8  31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其中涉及规范仲裁员内容的法条有 6 条,其中第 13 条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作出了与各国关于仲裁员资格立法类似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几项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 8 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 8 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 8 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通过对以上《仲裁法》关于仲裁员产生方式的明确规定,我们很容易就发现,律师正是仲裁员遴选对象中的一类。因此,律师作为仲裁员的重要组成群体,其执业素养自然会对仲裁的公信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其次,若律师担任仲裁员职务,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一个仲裁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要求。而仲裁是仲裁员(或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及结果,仲裁员既是仲裁的主体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参与者,也当然是构建仲裁公信力的关键和核心以及主要推动者和参考对象,仲裁员更是法律的执行者、正义的维护者、行业的代表者、纠纷的公断者、公众的信任者。那么,律师如何当好一名仲裁员?律师担当仲裁员,除了要按一般的仲裁员标准严以自律外,如何结合律师自身的职业特点,更好的的发挥律师在仲裁活动中的作用?要做到这些,自然而然的离不开律师执业素养。律师执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一个律师的业务水平,执业伦理道德的高低,而这些因素当涉及到仲裁,自热就反映在一个仲裁员的相关素质的高低上。而仲裁员队伍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仲裁公信力的树立,要构建良好的仲裁公信力,就必须有优秀的仲裁员队伍,而要成为优秀的仲裁员,从担任仲裁员的律师角度来说,就应当具备高尚的律师执业素养。一个律师,在平常的工作当中唯利是图,是非不分,知法犯法,那他在仲裁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依法裁决。相反,一个工作认真,业务精湛,公平公正的律师,在担当仲裁员是也应该是可以非常优秀的完成仲裁工作。所以,单就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情况看,律师的执业素养直接决定律师在承担仲裁工作是的案件质量,而案件质量,仲裁员的素质高低又直接决定仲裁公信力的大小。因此,要提高仲裁员的公信力,就律师担任仲裁员情况而言,律师的执业素养必然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三)再者,从我国仲裁法中对于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来看。国家公权力通过立法形式对于仲裁员资格条件强制介入,并分别在品德和业务条件两个方面规制了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关于品德条件,《仲裁法》第 13 条明确了对于仲裁员的品德要求,即公道正派。仲裁也叫公断,追溯其本义,即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判。因此,仲裁的起源与本义即要求仲裁员能够秉公办事,不偏不倚,公正裁决,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关于业务条件。通过仲裁解决的民商事纠纷,不仅包括那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还会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经济贸易等专业问题,甚至还会涉及像工科、理科等高难度跨学科知识。即使具备较高法律学术能力的仲裁员,若对案件包含的其他专业问题一知半解,亦难以较高质量地公断纠纷。纠纷本身往往带有学科交叉性质,加之仲裁活动本身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若要对纠纷作出及时、公正的裁决,仲裁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因此我国《仲裁法》第 13 条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具备所谓的三八两高的业务条件。从法条分析看,应该说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旨在体现专家仲裁的立法本义。依据此条法律,一名合格仲裁员必须具备两方面素质:其一,表现在业务能力方面:拥有较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方面的丰富学识,熟悉纠纷相关行业惯例与实务操作流程;其二,表现在个人品德素养方面:公道正派,品格高尚,拥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广泛受人尊重信赖,具有较强的人格魅力。两者不可偏废,同时兼备。此处对比律师的执业素养,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可谓不谋而合。《仲裁法》对仲裁员的品德与业务的要求,不也正是一个具有优秀执业素养的律师应当具备的吗。所以二者可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个合格的仲裁员要求具备高尚的品德和娴熟、交叉的业务。而一个律师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也必然达到德才兼备,换句话说这个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执业素养。所以,若一名律师担当仲裁员,仲裁员的工作性质要求律师具备优秀的执业素养,而律师只有具备优秀的执业素养,也才能真的担当起一名可以产生强大公信力的优秀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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