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肝胆管结石院内感染死亡医疗机构被判承担50%责任

发布日期:2015-03-03    作者:110网律师
肝胆管结石院内感染死亡医疗机构被判承担50%责任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院内感染医院是否有过错及其因果关系。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医院感染可以由多种因素造成,涉及到医院的预防及控制、医务人员和探视者等,在住院患者中很难完全避免,不可能绝对杜绝。在我国院内感染发生率约5%10%左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责任要看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应对处理,如未隔离或措施不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未定期体检、器械未定期消毒等……。
本案患者入院时即有肝胆管结石,且出现了毒血症张,属于随时可能发生感染性休克的情况。死亡率较高。在患者后续治疗中发现了“阴沟杆菌”的存在,一般属于院内感染,但也不能排除患者自身疾病所致。本身是消化道疾病,是由逆行感染的可能。
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认为医院应当承担50%的责任,认为医院在诊疗当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终至患者死亡。考虑到患者严重疾病,自身因素未主要。鉴定机构能给予如此认定,也包含了对患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护。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
【案件经过】                          作者:叶春红律师  
患者吴某因右上腹反复胀痛不适10天余,于2013720日入被告肝胆外科二住院治疗。专科检查:全身皮肤 无黄染;腹平,未见腹壁静脉曲张;腹软,剑突下及右上腹压痛明显,无反跳痛和肌紧张,肝脾肋下未触及,胆囊未触及,Muphy征阳性;腹部叩诊鼓音,未及 移动性浊音。辅助检查:外院影像学检查B超“肝胆管结石”。入院诊断:肝胆管结石。721CT示肝内胆管结石伴肝内胆管扩张,胆总管结石伴胆总管扩张。722日彩超示肝内胆管多发结石伴局部胆管扩张,胆囊及胆总管显示不清,肝实质回声较致密、欠均匀。722MRI示肝内外胆管多发结石并胆道扩张,胆汁性肝硬化,胆囊显示不清。724日在全麻下行肝实质切开取石,胆道探查,胆囊切除术。术后在给予抗炎、止血、护肝、补液等支持治疗下,726 日患者发热(39℃)、嗜睡,考虑感染、肝功能不全,转ICU。血培养结果阴沟肠杆菌、引流液培养结果肠杆菌,降钙素原36.54,治疗后感染症状得以控制,于81日转回继续治疗。考虑肝功能衰竭,请感染性疾病科、南昌市第九医院会诊协助治疗,8116时患者血压突然降至8030mmHg,心率 80次/分,呼吸21次/分。查体:全身皮肤粘膜重度黄染,神志欠清,张口呼吸,立即给予抢救,急查血氨、电解质、血常规、肝功能、血气分析。 WBC19.04↑×109L,中性90.4%,考虑患者合并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告知病危并积极抢救。当日,家属要求自动出院(临时医嘱示9 34分出院),2013811日上午1110分患者吴某在家中死亡。出院诊断:肝胆管结石、肝功能衰竭、肝硬化、乙型病毒性肝炎、脓毒血症、急性 肾功能不全、胆总管结石、慢性胆囊炎、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出院时,意识不清、嗜睡、呈张口呼吸,全身皮肤巩膜高度黄染,无发热寒战、引流管旁有腹水渗出。
【医疗鉴定】                              作者:叶春红律师            
20131031日,原告委托**人民法医学鉴定所作出人民法医(2013)临鉴字第44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 医院在对患者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院感染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吴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关程度评定为50%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铭志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于2014527日作出**2014)法临鉴字第0520号司法鉴定意见 书,其分析说明:肝功能衰竭及感染性休克是导致患者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引起其肝功能衰竭及感染性休克的原因多且复杂,医患双方的原因共同作用,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原因竟争”,法学上称之为“素因竟和”之因果关系,故针对被鉴定人吴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我中心认为医患双方应各承担50%为宜。其 鉴定意见为:**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被鉴定人吴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相关责任参与度评定为50%
【法院判决】
被告**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吴某某、吴***人民币178029.3元。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院内感染医院是否有过错及其因果关系。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医院感染可以由多种因素造成,涉及到医院的预防及控制、医务人员和探视者等,在住院患者中很难完全避免,不可能绝对杜绝。在我国院内感染发生率约5%10%左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责任要看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应对处理,如未隔离或措施不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未定期体检、器械未定期消毒等……。
本案患者入院时即有肝胆管结石,且出现了毒血症张,属于随时可能发生感染性休克的情况。死亡率较高。在患者后续治疗中发现了“阴沟杆菌”的存在,一般属于院内感染,但也不能排除患者自身疾病所致。本身是消化道疾病,是由逆行感染的可能。
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认为医院应当承担50%的责任,认为医院在诊疗当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终至患者死亡。考虑到患者严重疾病,自身因素未主要。鉴定机构能给予如此认定,也包含了对患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护。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
 
                                     作者:叶春红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