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冠脉综合症转院途中死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5-03-05    作者:110网律师
冠脉综合症转院途中死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索引】作者:叶春红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未尽检查义务及在家属提出转院治疗过程中未就是否适宜转院和转院准备提出建议和治疗措施。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是多少。
患者出现心脏疾患,且愈发加重。考虑为“冠脉综合症”,本身既具有随时存在生命危险。患者入院后虽行相关监护治疗措施,但病因并未明了。此时应当做全导联心电图,心动超声等检查,但是医方在入院三小时内危重病人,未做相关检查存在过错。
患者家属见患者病情不能缓解,医疗机构也未确诊和采取进一步检查治疗措施。提出转院是合理合情的。但是医疗机构在患者家属要求转院的情况下,具有相关告知义务,就转院途中的风险、是否适宜转院、转院应做哪些准备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医疗机构没有告知违反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就该患者的疾病来看,不适宜立即转院。应当完善相关检查评估转院条件,就疾病针对性治疗和转院保护。
综合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过错,患者疾病本身的风险较大,即便医方及时介入。仍然不一定能够挽救。医疗机构诊治时间只有3小时。医疗机构相关措施符合一般医疗常规。相关检查未跟上,过错情节不是太严重。转院是由患者提出,患者的急切心理和行动。本身有干扰诊疗行为的可能。所以法院综合判断医疗机构承担35%的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
【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www.njnjc.com
**系张**之妻,张×系张**之女。2013112116时许,张**因“胸闷7小时”就诊于***区医院,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冠心病、血糖升高?呼吸道感染?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当晚22时许,张**因胸闷伴后背部疼痛不缓解要求转院。2342分,张**乘救护车离开***区医院,在转院途中突然感胸憋加重后呼之不应,于2345分返回***区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20131122日凌晨死亡。张**支付 医疗费223.66元。
【医疗鉴定】作者:叶春红律师
经 原告张×、韩**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区医院在为张**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进行鉴定。2014914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中衡司法鉴定所(2014)临床医鉴字第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被 鉴定人因“胸闷伴恶心7小时”,经血常规、心电图检查后,医方以“急性冠脉综合症”入监护室,给予一级护理、多生理参数监护、吸氧,口服硫酸氢氯吡格雷、阿司匹林、低分子量肝素钙皮下注射及硝酸甘油泵等治疗,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诊疗规范。被鉴定人入室后进行了心肌酶检查和心电图复查,均未见明显异常。 在诊断不明确、治疗效果不佳时,医方没有进行全导联、全程心电图监测和心肌损伤标志物变化的检查,也没有积极进行超声心动图、CT血管造影等检 查,2030以后医方未对被鉴定人复查心肌酶和心电图。被鉴定人要求转院时,医方没有相关辅助检查的客观指标,不能排除被鉴定人离院时已处于病危状态或不宜搬动的情况。因为被鉴定人离院后数分钟即发生猝死,医方存在过失。被鉴定人所患病症缺乏典型阳性结果,疾病凶险,病情进展迅速,要求转院途中数分钟死 亡,自身因素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另外医方为二级医院,诊疗经验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利因素。综合考虑,医方的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关系。鉴定意见:***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张**损害后果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做出后,***区医院提出异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做出书面答复。张×、韩**支付鉴定费9150元。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医鉴定意见,***区医院在对张**的诊 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与张**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区医院应当承担因医疗过错给张**的亲属张×、韩**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门 头沟区医院的过错程度,参考法医鉴定意见,确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35%。
【律师点评】作者:叶春红律师//www.njnjc.com/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未尽检查义务及在家属提出转院治疗过程中未就是否适宜转院和转院准备提出建议和治疗措施。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是多少。
患者出现心脏疾患,且愈发加重。考虑为“冠脉综合症”,本身既具有随时存在生命危险。患者入院后虽行相关监护治疗措施,但病因并未明了。此时应当做全导联心电图,心动超声等检查,但是医方在入院三小时内危重病人,未做相关检查存在过错。
患者家属见患者病情不能缓解,医疗机构也未确诊和采取进一步检查治疗措施。提出转院是合理合情的。但是医疗机构在患者家属要求转院的情况下,具有相关告知义务,就转院途中的风险、是否适宜转院、转院应做哪些准备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医疗机构没有告知违反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就该患者的疾病来看,不适宜立即转院。应当完善相关检查评估转院条件,就疾病针对性治疗和转院保护。
综合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过错,患者疾病本身的风险较大,即便医方及时介入。仍然不一定能够挽救。医疗机构诊治时间只有3小时。医疗机构相关措施符合一般医疗常规。相关检查未跟上,过错情节不是太严重。转院是由患者提出,患者的急切心理和行动。本身有干扰诊疗行为的可能。所以法院综合判断医疗机构承担35%的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
                                         作者:叶春红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