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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涉及多次盗窃案成功判处拘役

发布日期:2015-03-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4)秦刑二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1 9 8 1年出生于江苏省,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2014年7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1 4年7月1 2日,被告人A在南京市鼓楼区、秦淮区先后盗窃作案三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 1 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当日1 5时许,被告人A至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山西路店,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店内热风牌蓝色皮包一只(价值人民币4 2 9元)、金色女式鞋子一双(价值人民币2 6 9元)。
     二、当日下午,被告人A至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歌莉娅牌配饰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39元)。
     三、当日1 9时1 0分许,被告人A至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 9号金鹰国际购物中心B座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店内的男式皮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1 8 0元)。后被告人A在逃离现场后被营业员抓获。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销售凭证、价格证明等书证,证人B、C、D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诬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A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均已被追回,未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年7月1 2日起至2 01 4年11月1 1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南京刑事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法院是比较恰当的。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被告就原告的适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
1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条)。
2 夫妻一方外流,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2条)。
3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1条)。
涉及国外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有特殊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规定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3条);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4条);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5条);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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