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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发布日期:2015-03-11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最近承办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案情比较简单,A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B撞伤,双方同等责任,但是复杂的地方在于B找A车承包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为A车驾驶人发生事故时驾驶证被暂扣且车辆未按时年检,属于交强险条款约定的免赔理由。相信很多车主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形,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免责理由拒绝保险理赔,车主也基于保险行业潜规则而放弃了索赔,自认倒霉。其实保险公司对被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拒赔的操作有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设立保险制度的初衷。本文拟从保险条款的不合法之处着手,对保险拒赔的情形做一个分析。
  一、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一)保险条款的内容
  A车主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条款与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条款的依据
  我们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保险协会制定,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行政规章,他只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及第42条是保险公司制定上述保险条款的依据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据此抗辩。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这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上述约定的根源所在,条例中条文之间的冲突给了他们依据,条例第3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他们放弃了总则中在责任限额内理赔的指导原则,片面的选择了赔偿章节的第22条。在事务操作中,他们首先会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做扩大解释,将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等行为归于此类,并据此来对交强险索赔主张进行抗辩。
  二、驾驶证被暂扣的定性
  (一)驾驶证为什么会被暂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30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29条第1.2.3.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从上可以看出,交通警车在特定情形下扣留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的是行政处罚权,是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驾驶驾驶员的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并未否认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在罚款缴纳完毕后,就应当归还驾驶证。
  (二)“驾驶证被暂扣”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保险公司免赔的理由只有被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及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员受伤的情形。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是由交强险先行垫付,再向致害人追偿。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22条:其明确指出“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1.无驾驶证;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该释义并未将驾驶证被暂扣归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驾驶证被暂扣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是交强险先赔再追的理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曾指出: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三、驾驶证被暂扣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的出台是我国保险领域的一个创举,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务必推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积极理赔,不应无故为难受害者和致害人,在没有拒赔理由时拒绝赔偿。所以,只要当事人投保了交强险,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理赔,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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