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5-03-17 作者:110网律师
郭某某与李某在2005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把自己的房屋一套出卖给郭某某。合同签订后,郭某某按约定把购房款给付李某,李某也把房屋的产权证等交付郭某某,郭某某在购房后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由于李某拒绝配合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郭某某在2014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到主管部门办理了原房产证的遗失,并补办了房产证,后与妻子张某某一起与李某的姐夫项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项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李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项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也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房屋已过户给项某某,李某不再具有对房屋的处分权,郭某某要求李某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已不能实现,故人民法院未支持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
2014年9月,郭某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张某某、项某某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某在 购房居住后十余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郭某某起诉要求李某办理房屋过户后,李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并补办房产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从李某申请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项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而且李某、张某某与项某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项某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交易也没有资金往来的依据。李某、张某某与项某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郭某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郭某某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遂判决李某、张某某与项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
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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