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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工资的定义及组成部分

发布日期:2015-03-17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工资的定义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组成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2.各种物价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三、最低工资简述
最低工资只应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而不应包括作为超额劳动报酬的奖金延长工作时间应得到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劳动所得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工资构成不合理,基本工资的比重过小,奖金绝大部分已成为某咱程度上对全体职工发放的附加工资。因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把奖金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之外,这意味着,只要企业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加奖金不低于最低工资,企业就没有违反《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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