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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或者未成立,出资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出资

发布日期:2015-03-17    作者:颜紫君律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或者未成立,出资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出资
/颜紫君律师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问题一: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
 
【颜紫君律师说法】: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公司最终没有成立,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从而不能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二: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后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出资人或者认股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出资?向谁要求返还?
 
【颜紫君律师说法】:
    第一、设立失败后,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未成立时,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一种合伙关系,故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发起人之间对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出资人)的责任: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即出资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内部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照约定或者或者投资比例进行承担。
第二、出资人或者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要求设立该公司的发起人返还,并且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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