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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15-03-1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王XXX郑州市某厂员工,一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王XXX骑电瓶车由南向北经过路口,与一辆从东向西行驶的汽车相撞,王XXX腿部受伤。
在交警队,事故双方均坚称自己是依法行驶,对方闯红灯违章。由于事发路段偏僻,既没有安装摄像头,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交警勘测了现场痕迹,但也无法准确判定事故经过。最终,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示无法认定双方责任。
二、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第一,交警部门有权出具“无法判定责任”的证明。
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必然有个是非对错,而交警则有义务对这个是非对错、双方责任进行一个明确划分。原则上说,这种看法自然是正确的,但世界上的事情并非如此单纯。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以及现有科技手段的局限,事故责任确实就是无法查清的。就如本案中,事故双方各执一词,说法完全相反,事发地段偏僻,既没有摄像头,又没有目击证人,交警从现场痕迹勘测中也得不出准确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只能做“无法判定责任”的证明。
第二,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确实无法申报工伤。
根据法律,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必须是“非主要责任”,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所谓“非主要责任”,就是指受伤员工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但如果是“责任无法判定”,那么工伤认定部门也无法判断员工到底是不是“非主要责任”,按照程序,只能拒绝其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要解决这个困局,必须通过法院诉讼。
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权威部门,但并不是最终效力部门,法院才是。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也可以推翻;交警没有“必须判定责任”的强制义务,但法院有,一旦双方诉讼至法院,则法官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因此,在本案中,王XXX要解决问题,只能先打一场交通事故官司,将汽车驾驶员告上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明确双方责任。然后再拿着这份载有双方责任划分的判决书,去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三、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伤害;第二,受伤职工在该起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在该起事故中,王XXX虽然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是否承担责任,是不是承担非主要责任,因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认定,所以也无法做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提醒广大职工,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以便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否则将无法得到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但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明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显然,此处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明确本人是否不存在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共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并没有“无法认定”这一类型。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精神。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中,也均体现了该立法目的。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施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处于难以认定的灰色地带,根据立法本意,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施某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出现伤亡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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