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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隐瞒营业税 购房不成拒付中介费

发布日期:2015-03-19    作者:董毅律师
二手房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告知买房人涉案房屋没有营业税,买房人因过户需交纳近2万元营业税而反悔不买房,中介公司能否索要中介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院近日再审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介公司应对二手房重大事项负有告知义务,维持原审判决。
2012年2月10日,重庆某二手房中介公司与杜先生以及卖房人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杜先生购买位于九龙坡区某城市花园二手房一套。
杜先生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过户涉案房屋需缴纳近2万元的营业税。杜先生称无法承担高额的营业税,便以中介公司在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前隐瞒重要事实为由找中介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拒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4000元。
2013年9月,中介公司将杜先生告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索要剩余的4000元中介服务费。
杜先生辩称,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中虚假介绍该房屋的应纳税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买卖的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中介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如实告知杜先生有关涉案房屋营业税的情况。杜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介绍房屋有关事项及计算交易税费时均表示没有交易营业税。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知晓包括房屋交易营业税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过程中,应当诚实、全面地将相关事项告知杜先生。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是影响被告作出购房决定的重要事项之一,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促成合同成立前,核实相关事项后如实报告。因中介公司没有如实报告有关房屋交易营业税的事项,导致杜先生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利益受到损害。
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要求杜先生支付服务中介费的诉求于法无据,中介公司败诉。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介公司不服向重庆五中院申请再审。重庆五中院经审查裁定进入再审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居间服务有如实报告真实情况义务
据重庆五中院再审法官介绍,二手房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对交易各环节、风险和交易相关资源都更为了解,在居间服务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更加规范和严谨的履行方式。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如实向买房人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
如果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买卖房屋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降低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就相关风险向买房人进行提示,如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已经存在产权争议等情况,导致买房人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无权要求给付居间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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