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借条”80万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5-03-21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王云和李霞(均为化名)系某部队医院同事,两人因为性格相投,相处甚密。两人后来又相继与丈夫离婚,李霞离婚后与单位领导走到一起。王云曾与李霞发生隔阂,有一段时间没有往来。
后来,李霞又主动联系王云,双方继续交往(据王云猜测,此后某日,李霞将王云约出来,先喝酒吃饭,后又唱歌喝酒,将王云灌醉,就是那次让其按手印签下了四份借条)。
紧接着,李霞起诉王云,要求归还借款8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四份借条,分别是30万、20万、20万、10万,前三份借条时间分别相差一年,最后一份与前一份相差四个月,借条上的借款内容、时间、借款人名字均为电脑打印,但落款上有王云按的手指印。
二、法院审理
王云及其代理人提出异议,要求对借条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四张借条上的指印均是王云右手拇指摁印,但时间已经无法确认,至此,王云已经非常被动。由于其不断向代理律师倾诉冤屈,前代理律师无法忍受,双方解除了代理关系。王云不得不另请代理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违反现实常理,再结合律师提出:“借条形成时间地点不能确定、原告没有80万经济能力、原告没有取款记录、原告离婚时没有债权记录、借据形式、摁手印不合常理”等观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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