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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一方可否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发布日期:2015-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李某(男)与张某(女)同在大连的一所大校读书,两人在大三时开始恋爱。2004年7月毕业后两人都没有找到正式工作,于是决定暂留大连继续寻找工作。毕业后找工作的道路异常艰辛,加上彼此身在异乡,寂寞何其难耐,于是两人同居了,同居后他们互相照顾,互相鼓励,俨然一对幸福小夫妻。但迫于没有工作以及经济上的压力,两人都没有提出结婚。1年后,张某终于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并很快成为公司的骨干。此时,李某非常担心张某会离开自己,整日郁郁寡欢,疑心重重。一天李某终于鼓足勇气向张某提出结婚,但遭到张某的拒绝。李某此后便更加担心张某,不允许张某跟别的男性来往,还经常去张某的单位询问她跟男同事的关系。李某的死缠让张某痛下决心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她与李某的同居关系。
解答:
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同居包括夫妻之间的婚内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以及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狭义的同居仅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所说的同居,是指狭义的同居。同居关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件:第一,同居关系的双方应发生两性关系综是同居关系的核心内容;第二,在主体上,应是男、女异性间的同居,以此区别于同性恋;第三,在外部表现方面,同居双方应共同生活,以此区别于通奸行为;第四,在时间上,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时间太短则不构成同居;第五,主观上,同居双方应有同居的合意。对于狭义的同居关系,因同居双方均未结婚,并未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法律原则上不作干涉,完全由同居双方自行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因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事例中,李某与张某均未结婚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构成同居关系。但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仅请求解除其与李某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张某起诉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则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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