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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 工伤待遇标准按照实际工资赔偿

发布日期:2015-04-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6月,李某在某公司从事生产时不慎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李某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某公司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的按最低缴费工资 2165元缴纳。因工伤待遇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委托本律师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按照李某月工资支付工伤待遇。
庭审中,某公司提出已经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故李某的工伤的相应赔偿项目由社保基金予以,而且应当按照李某的缴费基数即2165元来计算。本律师提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按职工工资确定的。本案中,李某遭受事故伤害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但某公司却未按该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而是以最低的标准(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因此,本案中公司以最低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不能按正常的工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待遇不足部分。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按照李某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待遇。裁决生效后某公司没有向法院起诉,全额的支付全部的赔偿数额。
在很多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都一出要求按最低缴费基数来支付工伤待遇,而很多劳动者也不清楚缴费工资和最低缴费基数的区别,往往无法与用人单位平等有效的协商。其实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的劳动者均可以要求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不同是,用人单位如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该标准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也按该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如按低于劳动者前 12个月平均工资的基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该缴费月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余不足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独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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