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4-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源公司诉YANG TAO“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
1、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如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使用且该资金未流转至境外,该借贷行为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2、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不属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该担保合同效力应依法予以认定。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
30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2月第1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