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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1、竞业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时间最长为2年!

  3、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经济补偿的标准,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规定,上海一般为劳动者12个月平均收入的20%——30%;天津市规定不低于劳动者收入的一半,并且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南京规定不低于劳动者收入的三分之一;其他地区规定的不是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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