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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旧病复发如何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X是部队复员军人,现在一家银行工作。王XXX在1976年服兵役期间参加地方建设工程扭伤右膝部半月板,切除后,关节强直。王XXX复员到银行工作后旧伤复发,于2001年12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
2002年2月起,王XXX住院进行治疗,没有上班,银行按照王XXX基本工资的标准向他支付了工资。2002年7月,王XXX治疗结束,回到单位上班。 2002年11月王XXX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七级。鉴定结束后,王XXX向银行提供了2002年2至7月的诊断证明,并多次要求银行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但是银行以王XXX在到银行工作前就已负伤,王XXX的工伤与银行无关为由,拒绝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2003年1月,王XXX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差额。
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该银行按王XXX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补足工伤津贴的差额;对于王XXX提出的要求银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申诉请求没有予以支持。
三、律师说法
劳动者因工负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复员军人旧伤复发而引起的工伤,应当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1至4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至10级工伤职工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XXX属于复员后因旧伤复发并被认定为工伤,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他应当享受。银行未按王XXX旧伤复发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王XXX工伤津贴,违反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补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工伤待遇。
四、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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