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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自燃车主向修理工索赔 证据不足诉求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110网律师
顾某因车子损耗机油的问题,将车辆交给修理工邓某修理。谁知修理后没多久,顾某的车子就发生了自燃,他认为这是修理工操作不当造成的,遂将邓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月26日,我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3日,顾某将购入不久的私家车交给修理工邓某修理,要求解决车辆损耗机油的问题。顾某和邓某一起到汽车配件经营部购买了活塞和气门油封等配件,由顾某支付配件款1625元。9月5日,邓某修理完工,顾某付给他修理费1100元。9月15日晚,顾某开车外出办事,车行至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思源十字路口等候红灯时,车熄火,顾某在启动汽车过程中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     经南宁市华侨投资区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验调查,意见为:疑小汽车发动机舱汽油泵油管发生燃油泄漏并气化,驾驶员顾某在启动汽车过程中电火花引燃泄漏燃油导致火灾发生。顾某认为,是邓某在修车时,没有扭紧车油管和发动机汽油泵接触部位镙丝,导致油箱、油管和高压泵插不到位,使得汽车启动时电火花引燃泄漏燃油,并导致失火。随将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修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505元。     被告邓某则辩称,车辆发生自燃的原因是多样的,该车发生自燃的原因尚未确定。在不能确定原告车辆发生自燃与被告的修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车辆发生自燃就是被告引起的。因此,被告没有义务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修理车辆完工后,从交付原告使用至汽车自燃时间已有一定间隔,且原告提供的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证明被告的修理行为与汽车自燃存在因果关系,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该事实,故原告主张因证据不足,我院作出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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