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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4-12    作者:★杨晶律师
    一只飞来的大货车轮胎当场砸死路人,交警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22万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将大货车车主郝某、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总额70余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经查,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其中,主车和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
  【双方对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1.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主张按比例赔偿。即根据交强险的最高限额11万元,由于主车、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故总额为22万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结合交警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2万元。
  2.车主(被保险人)的观点
  车主(被保险人)认为,由于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所以,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他本人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交强险应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支付完了的剩余部分再用交强险继续支付,交强险不够的情况下,再由第三者责任险支付。
  【法院判决】
  2010年10月12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22万元,车主郝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4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提起上诉。理由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大货车车主没有责任,而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无法接受的。
  车主(被保险人)郝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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