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怎么计算
发布日期:2015-04-12 作者:刘秀章律师
王某于2009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月工资为1250元, 2010年2月王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未支付其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该公司辩称事后已安排王某补休,王某不同意,故公司无责任。
二、查明事实
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王某为该公司职工并于2009年3月1日入职,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因急于处理一个国外订单安排王某上班,未支付加班费。
三、处理结果
依据原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5]309号)之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故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四、案件评析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该公司应支付王某300%的加班费且不能以补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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