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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4    作者:张贵民律师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盘中刑二终字第00091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盘锦市保护斑海豹志愿者协会会长,捕前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贵民,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泽仁,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敲诈勒索、职务侵占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大洼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依法没收涉案赃款美金2000元、苹果手机一部、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一部、照相机及镜头各一部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冬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贵民、倪泽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安福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李智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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