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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海宽与被上诉人田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4    作者:张贵民律师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宽,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代理人张贵民,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益民,男,1948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冉菊香,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上诉人张海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海宽及委托代理人张贵民,被上诉人田益民的委托代理人冉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田益民持有的、上诉人张海宽出具的借条,在无其他充分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上诉人张海宽向被上诉人田益民借款人民币140万元的事实成立依据不足,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借款的事实、借条的形成存在重大争议。 二、原审法院应查清被上诉人田益民出借该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的来源、用途、存放及取款的方式等具体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洼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海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李宝明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代理审判员  孙继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哲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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