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之归属

发布日期:2015-04-16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之归属
 
一、关于立法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类型及归属的规定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问题的处理,虽然各国立法各有特色,但在整体上都有一个倾向,就是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利益首先进行归类,然后再具体判定其归属。
如意大利在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利益分为孳息和增值这两类后,于意大利民法典第 117 条规定:下列物品属于共同财产: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或分别取得物品,但个人物品除外;
2) 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已经产生并尚未消费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
3) 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尚未消费的夫妻各自的工作收入;
4) 在结婚后设立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婚前设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但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仅利润和增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意大利民法典第 118 规定: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尚存的,用于经营婚后设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企业的财产,包括婚前设立的企业财产的增值的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共同财产的资产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的自有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而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与收入所形成的结余。上述规定明确夫妻一方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为共同财产。
法国民法典第1406条规定:以自有财产之附属物的名义取得的财产,以及与自有的有价证券相关的新证券及其他增值,属于各自的自有财产,但如有必要,对所有人给予补偿之情形,不在此限。这一条则将有价证券利益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从我国立法看,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虽然规定了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但并没有具体明确化。各地法院基于不同审判理念常常作出不同的判决,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或是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其中包括“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首次对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做出了规定。
但是在物质财富增长过程中,人们拥有的财产在种类、规模等方面都有所增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显然不足以涵盖所有情形。最高法院201189日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该解释第 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利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利益,理论界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认为应划分为孳息、增值和投资利益三大类。[1] 二是认为应划分为孳息、投资利益和知识产权利益。[2] 对于第二种划分,亦有观点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所生之利益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是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并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之利益,这种划分方法并不科学。[3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总体上还是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一方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原则上归属夫妻共同所有。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5 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的规定内容以及从条文的结构以及逻辑看,应将该部分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说,我国现行立法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划分为孳息、增值以及投资收益三大类。[4
二、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归属的学界观点
理论界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问题争议颇多,有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以及折中说三种观点。
个人财产说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之孳息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符合孳息归原物权人的基本民法原理,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契合。将一方财产婚后所得利益认定为个人财产也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而共同财产说认为,由于我国所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利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依照物权法规定孳息归原所有权人收取,但是考虑婚姻法与物权法在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上的差异,物权法与婚姻法适用之间存在一个协调问题。婚姻法的领域中,物权法中的规则应受到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是民法从随主原则的一个例外。[5
支持折中说的学者认为,不能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非此即彼地认定是个人财产或是共同财产。虽然,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但是,我国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不意味着排斥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不能将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归于共同财产。[6] 在划定夫妻一方财产婚后所得的归属时,要在对婚后所得利益的类型进行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并且,考量夫妻一方对该利益的获得是否“协力”,或者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有无“贡献”,以此来进行区分。[7
笔者认为,个人财产说过于单一,只是考虑了物之所有而忽视了婚姻法作为身份法的特殊性。有观点提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8]由于我国夫妻一体主义观念深入人心,将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完全地归于一方,尤其是在另一方为该利益的获得付出了相当贡献的情况下,个人财产说的做法势必影响夫妻感情和有违朴素的婚姻家庭观念。当然,面对公众自我意识觉醒和个人权利保护的需要,我们也应当注意并强调公民人身财产的独立性。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的类型、内涵及其归属的再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5 条公布后,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归属的规定引起了多方的争论。有人认为,在区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类型的基础上,认可部分利益归个人的做法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的独立性,与此同时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分别加以保护,紧跟时代步伐,具有进步意义。
但遗憾的是,该条文并未区分孳息到底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而一概将获得的孳息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忽视了对夫妻另一方所付出的努力的尊重。还有学者指出,对孳息无差别的处理方式,实则与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相矛盾。投资收益与孳息有重合与交叉,间接投资可以产生红利、利息,而这部分利益也正是法定孳息中所包含的内容。[9
对各方提出的观点主张,笔者认为,需要在界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类型的内涵的基础上予以解释。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类型的再划分
通说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划分为孳息、增值和投资收益三类,本文对此并不赞同。笔者认为,应当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划分为孳息、增值、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生产经营收益这四种类型,并且,通说认为的投资收益可以被这四种收益涵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看似是将投资收益单独归为了一类,但是因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产生的收益完全可以被孳息、增值、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生产经营收益这四种收益包含。第11条关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规定,在笔者看来事实上是对投资目的的强调,出于这一目的而为的行为,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内涵的界定
孳息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分。天然孳息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管理、劳力等的付出。如果是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管理以获得天然孳息的,这时应把该天然孳息归于生产经营收益的范畴。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通常而言法定孳息的获得无关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力、管理努力等的付出。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其个人所有房屋婚后出租,另一方进行相应管理、经营的,也应将租金认定为生产经营收益。
增值是物或权利在价值上的提升。我国立法以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所基于的主观的主动性行为或者客观的被动性原因为标准,将增值划分为主动增值与自然增值。[10]自然增值是因为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获得,比如房屋、古董、字画的增值。而主动增值则需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相当的投入。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而使房屋增值。
根据辞海中关于投资的解释,所谓的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获得未来的某种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者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11]辞海中关于投资的定义可以称为直接投资,即将货币或者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并通过参加经营管理而获得利润的行为,如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合伙企业。
因直接投资而获得的利益可以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 1款第(二)项中规定的生产经营收益。
而投资除了直接投资还有间接投资,也就是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行为。间接投资获得的利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资于该有价证券获得的相应的红利、利息等,如将一方个人财产投资于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现金红利以及公司为增资扩股而配送的股份。这一部分利益所得不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付出努力,而是仅仅依赖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这部分利益事实上是包含于法定孳息范围内。另一方面,是转让该有价证券获得的资本利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炒股。该利益的获得需要投资者看准股票涨跌趋势,进行低买高卖的操作,往往需要一方或者双方投入相当的精力,进行管理、付出一定的劳务。所以,这部分低买高卖的价差应当属于主动增值的范畴。
本文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单独的一种利益形态主要存在几下几点考虑。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收益的产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知识产权的收益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因创造该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奖金、实物等;知识产权享有者以某种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该智力成果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或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将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知识产权享有者出资成为股东,从而分取相应的红利等等,该利益的获得必须借助于投资、交易等市场行为进行。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
本文认为,学者之所以会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不合理,主要是因为学者判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归属时,首先考虑的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一旦认定某项利益是基于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则将之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但却并未考虑该孳息或增值产生的原因。
以国外法院为例,西弗吉尼亚州高级法院在Roger一案中指出:在适用州的公平分割法时,法院将个人财产的被动增值视为“因通货膨胀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这部分增值仍视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公平分割。纽约州法院也认为,对于主动和被动增值的基本原则是:当增值的任何部分都不是他方配偶的努力,或共同资金的支出,或双方的工作而产生的,而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其他市场因素造成的,没有财产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享。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动而增值的应属主动增值。主动的个人财产的增值应视为婚姻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12
而我国婚姻法在几次修改后,确立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的法定财产制。所以,在判断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归属时,首先要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理念。
如果是属于婚姻法第17条或者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的财产,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次,还需分清目的与结果,即夫妻一方是否是基于对某种目的的追求而为相关的行为,最终导致某种结果的产生。
也就是说,如果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或者投资的目的,获得的利益则应分别根据婚姻法第17条或者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例如,出于直接投资的目的可能获得直接投资收益,如上文提到的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投资于企业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获得利润。这里的目的是基于直接投资行为而获得利润;结果是产生了该利润,即生产经营收益,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获得的利益,即使表现为孳息或是自然增值的形态,若是出于投资或者生产经营的目的从事相应的行为而获得的,该部分利益仍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或者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判断其归属。
如基于间接投资而获得购买股票最终获得相应的红利、利息,按照笔者上文的观点,该利益事实上包含于法定孳息范围内。但是,由于该利益是出于间接投资的目的而获得的。因而,应根据第11条的规定判定其归夫妻共同所有。
再如,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果园,另一方在婚后尽心照料、打理,获得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的范畴,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判定其归属,将该天然孳息划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对付出劳动的一方不公。对此,可以换个视角即从获得收益的目的出发,将该天然孳息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判定该利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从而体现公正。
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其获得收益的方式的特殊性,笔者将之单独列为一种收益的类型。知识产权本身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划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将一方财产婚后所得判定为个人财产的,如果另一方对该利益的获取付出较多努力的,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向另一方主张充分的补偿,以实现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平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