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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伤鉴定听证会陈述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18    作者:李军律师
   四月初,在省城参加了一起臂丛神经损伤案件的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会上,本人代理当事人充分阐述了意见。在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后,鉴定专家当场即指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单独与我方谈话时,鉴定专家也说明医院不会是全责,并表明了医疗纠纷中鉴定机构通常不会认定医院是全责的看法。实践也确实如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责的例子也是比较少见。诸多有利因素的结合下,会有全责的案例产生,但绝不是一个方面的因素就可决定的。 听证会后,向当事人解释了这些,也表示尽管如此我们仍会向全责冲刺,其理解。以下是听证会陈述意见。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陈述书
 
各位尊敬的鉴定专家:
我们认为医院在助产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的诊疗行为,导致本案臂丛神经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专家们论断之前,代理人不揣浅陋,先对医院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如下看法,以供你们参考。
一、产检不完善
产科检查不完善,未予骨盆径线测量;在被告医院病历之“首次病程记录”中记载,“骨盆外测量:经产妇未测”。对此,不符合产科诊疗规范。被告产检已预估胎儿体重为4100克为巨大儿的情形下,根据妇产科学教科书,就应当对产妇骨盆径线测量,以准确评估产妇出口经,是否会存在头盆不称等影响顺利分娩的情形,并为正确选择分娩方式做准备。
二、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
根据被告病历记载,医院在已预估胎儿为巨大儿,可能会影响到顺产能否顺利的情况下,却没有向产妇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在被告医院病历中的产科知情同意书中,产妇是有签名。但是,该告知书仅仅是被告医院制作的一份产科通用的格式病历;在该告知书中,被告医院并没有向产妇明确告知巨大儿及其对分娩的影响以及是否建议产妇选择其他分娩方式的内容。在被告医院的首次病程记录中,医师记载“建议剖宫产结束分娩,其坚决要求经阴道分娩,并签产科知情同意书”这句话,既不是事实,在病历中找不到其他能够印证的证据,而是被告医生的单方记载,显然是为了规避责任而为。
三、产程观察、记录不完善
这主要体现在:分娩记录不完善,没有实时记录分娩过程没有建立待产、产程观察记录;未见相应的宫缩时间、宫口以及胎显露情况等相关记载,导致无法对产程进展进行评价。医院病历首页记载产程进展顺利,显然与事实不符,也自相矛盾。因为在医院病历中的“产程经过记录表”中,有宫缩较弱的记载,在“临时遗嘱单”中有在第二产程中应用缩宫素的记载,都说明产妇宫缩乏力,也相应提示产程进展可能出现了异常。
正由于医院病历记载非常不完善,导致我们无法对其在第二产程中缩宫素的应用是否得当进行评价,该缩宫素的应用是否对本案损伤存在一定影响也无法评价;是否存在缩宫素应用禁忌情形,如头盆不称、胎儿窘迫等,都无法予以评价。如果因此影响到鉴定评判,医院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助产不当
根据被告病历记载,我们在分娩记录、病程记录中找不到被告医生处理肩难产的措施的记载。根据妇产科学教科书,肩难产时需采取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旋肩法以及会阴侧切等技术性措施。而被告医生在已知巨大儿且有发生难产可能的情况下,仍然未给以足够的重视,助产方法简单,所体现的医疗水平明显与其应具有的水平不相符,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儿科学对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定义,该损伤就是在分娩过程中用力牵拉胎头导致胎儿肩颈分离所致。这一点,也为当时在场的原告父亲亲眼目睹为证:接生者是直接将孩子给拽出来的。
    五、产妇方面不存在过失和影响分娩的因素
产妇产前在医院前后做了六次产检,既说明了其对医院的信任,也说明其对自己及胎儿已尽到了一个普通人能够做到的照顾义务;在分娩过程中,产妇也没有不配合医院诊疗的行为;产妇自身的身体条件如产力、产道等可能会影响分娩的因素上,根据现有病历记载,我们也找不到产妇存在哪些欠缺因素;至于巨大儿,医院早有诊断,并因此负有风险防范、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再者,巨大儿与肩难产、臂丛神经损伤在医学上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医院早有预防,处理得当,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医院管理极不规范,未尽到其应尽的诊疗义务,造成孩子出生即成为残疾人且终身难以治愈。我们请求与会鉴定专家从医学科学角度审查本案,判明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给孩子一个公正的鉴定意见。
    此致   
安徽某某司法鉴定所
 
陈述人:李军律师
2015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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