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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起抢劫案件成功辩护,当事人获刑一年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王佰光律师
为一起抢劫案件成功辩护,当事人获刑一年七个月
案情简介:
    2014102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某手机专卖店,趁被害人彭某不备,利用购买手机之机将手机店内一部苹果4S手机夺走欲逃离现场,被彭某妻子孙某某发现并进行阻拦,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用胳膊击打被害人孙某某,致使孙某某受伤,后公安民警在群众的帮助下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律师辩护:
    王佰光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系转化型抢劫,且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某属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办案小结: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是否必须是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盗窃、抢夺、诈骗这三种行为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是因为其满足了抢劫罪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观要件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转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撰稿人:刘丹丹律师
                         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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