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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的艺术(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110网律师
从一起交通事故案例看——
律师调解的艺术

【案情回顾】
2013522日,刘某驾驶湘AXL477小型出租车搭乘彭某、邱某及陈某沿G319线由北往南行驶时,与于某驾驶的冀CB2925牵引车牵引冀CM600半挂车相撞,造成彭某、邱某、陈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邱某、陈某无责任。
于某驾驶的牵引车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挂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未购买商业保险。
彭某、邱某系夫妻关系,因上述事故致彭某损伤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该夫妻遂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据经常居住地广东省的相关标准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损失等,请求刘某及车辆登记单位、于某及于某车辆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挂靠单位共计七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四十余万元。
【办案经过】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刘舟、易佳律师于开庭前两周接受被告于某委托承办本案,在极短的时间内展开了一系列代理工作。
1、庭前沟通
律师着手办理此案时,第一时间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请求法官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送达一份给我方。同时得知法院一直无法与被告之一的安华保险公司有效沟通,法官向该公司邮寄过两次开庭传票及通知均遭拒收,法官多次与该公司员工电话联系,该员工态度恶劣且极不配合。法官坦言:如安华保险公司再次拒收传票等材料,法官将会亲自去吉林省榆树市送达并对安华保险公司拒收法院传票及通知的行为予以罚款。
因开庭传票及通知未能送达各方,法院作出延期开庭决定。为尽快解决本案纠纷,律师主动联系安华保险公司,因该公司远在吉林省,律师只能通过网上搜索的电话联系该公司。该公司接听电话的员工一度敷衍、推卸,甚至否认承保一事。律师发现接听电话的员工不时会更换,经过数十次尝试之后,律师终于询问到该公司外聘律师的联系方式,从而与安华保险公司建立起有效沟通的桥梁。
与此同时,律师已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深度研究,发现其中有几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极为重要,是本案的核心证据。
2、外地取证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关于其居住事实及工作情况的证据。该类证据将直接影响原告残疾赔偿金及误工损失的标准,但要核实这些证据必须去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
(1)取证必要性分析
跨省前往多个部门取证将耗费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律师在此对本案进行全盘分析,对取证的必要性作出判断:本案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类项目共计约三十余万元,如不考虑原告主张请求虚高不实的问题,扣除两个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应赔偿的22万元;被告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如果不去取证,于某还需承担近六万元的赔偿。如果取证后能推翻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则原告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按照原告户籍所在地(湖南)的标准计算,其中2013年度湖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为8372元/年,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能为被告于某减少近六万元的赔偿金额。因此,律师经充分考虑后认为取证十分必要。
(2)取证经过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手写居住证明、数份《商铺租赁合同》、《十四村三十米路早餐档位租赁协议书》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夫妻俩自2003年8月13日起一直居住在中山市坦洲镇。律师携带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取证。
因该居住证明盖有派出所及居委会的公章,律师首先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金斗派出所,向当时办理此事的民警询问原告的居住情况,民警核实律师身份后,将该证明的原件调出来,证实该所确实出具过此证明。正当证据指向死胡同时,律师仔细分辨着民警手上的原件,终于柳暗花明。律师发现民警手上的原件显示:“经查,该人于2013年8月13日至今在我辖区十四村暂住”,而原告本人向法院提交的复印件为:“经查,该人于2003年8月13日至今在我辖区十四村暂住”。对比两份不同的证明,原告篡改、变造证据的行为显而易见。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3522,该份真实的居住证明显示原告自2013年8月13日开始居住在坦洲镇十四村,真实的居住证明不能反映原告伤前的居住情况,故原告所举证据并非密无破绽,鉴于此,律师向派出所复印该证明的原件,并请求派出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为进一步核实俩原告的居住情况,律师来到坦洲镇流动人口办,从流动人口办的系统中调取到俩原告办理居住证的历史记录及居住证复印件,证实俩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广东省居住证》,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办证记录。
原告未办理居住证不代表其必定虚构居住事实,为一探究竟,律师来到坦洲镇十四村社区居委会调查俩原告的居住情况。居委会工作人员查询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之后,证实俩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请求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其居住在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路*号*房,并加盖了居委会公章,但对于原告提交的加盖居委会公章的《商铺租赁合同》、《十四村三十米路早餐档位租赁协议书》并无公章使用登记记录,工作人员向律师解释称:居委会对于此类合同、协议不会备案,在此种情况下也不会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该合同或协议的真伪无法核实。
取证工作进展到此,律师认为最清楚原告生活、居住、工作情况的人莫过于房东和邻居,带着怀疑的态度,律师找到了房东家,并从房东及邻居处得知俩原告确实在当地生活、租赁商铺经营早餐生意十余年的事实。
至此,律师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取证的任务圆满完成。
3、开庭
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开庭,仅被告安华保险公司缺席。庭审中,承办律师除对俩原告虚高不实及不合理的赔偿项目进行反驳后,律师重点对原告的居住证明及工作证明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当庭提交了从广东省调取的证据,俩原告当庭支支吾吾不置可否,最终在铁证面前不得不承认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对于原告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虽然无明确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但从以下两点上足以反驳:第一,原告的在该地的居住事实尚有争议,工作情况如何依附于该地?第二,对于原告提供《十四村三十米路早餐档位租赁协议书》以证明其从事餐饮工作,律师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原告是否在当地经商,应当由当地相关部门对其颁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书来证实;尤其是餐饮行业涉及到食品的安全流通,如原告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那么该经营行为将会给社会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其收入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不对此举证说明,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收入来源,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因有事实问题需核实,法官宣布休庭。
【庭后和解】
因只有我方能与本案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建立良好沟通,庭后和解工作由我方律师主导开展。律师运用娴熟的谈判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力争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1、说服原告达成协议
律师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考虑和解方案,分三步走说服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第一步,告知其变造证据面临的风险,依据现有证据法院很可能按照户籍所在地湖南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仅残疾赔偿金这一项赔偿内容,以该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比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就相差十几万;第二步,为维护原告权益,律师提出以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居中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该居中标准相当于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因原告举证不能,律师劝说原告放弃以广东省标准请求赔偿,以免承担法院直接按照湖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判决的风险,并告知如能调解结案,收到赔偿款会更便捷;第三步,律师尽量为原告向俩保险公司争取赔偿数额,力求达到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的峰值,但原告应当向被告于林冲返还一部分垫付款项。
2、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合意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无法定拒赔事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付义务。本案中俩交强险承保公司能承担的医疗类及死亡伤残类赔偿限额共计24万,如调解的金额在24万以下,原告适当让步,俩被告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同意调解。因此承办律师尽力维护原告利益的同时,与俩保险公司来回协商,最终以20余万元的总金额达成合意。俩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向公司上报方案时提出调解能为公司节省近2万元的损失。一波三折,该方案最终通过保险公司上级批准。
3、让当事人诚服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目的通常是能让当事人降低损失。作为本案被告于某的代理律师,承办律师不仅让于某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减少赔偿,同时还保障了原告的合法、合理部分损失。于某委托律师时提出希望律师能为其争取赔偿金额不超过10万的请求。经承办律师多次努力,达到了于某仅需赔偿2万余元的调解结果。因于某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万余元,原告从交通部门领取了于某近5万元的押金,达成调解之后,原告还需向于某退还45000元。为防止该笔费用难以从原告处返还,律师要求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该笔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于某。于某对此赔偿结果及返款方式极为满意。
4、帮助法官促成调解
由于本案赔偿标准的确定仍需去外地核实调查,法官未查明事实之前不能直接下判决;且法官未能联系上本案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即使作出判决也难以送达。法官也希望本案纠纷能够和谐解决。因此,为促成调解,律师从各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盘分析与权衡,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调解结案是解决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完美的方式,律师在调解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选择一位具备优秀调解技能的律师,往往会让一个复杂的案件轻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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