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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致提前分娩 女子起诉索精神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5-04-24    作者:110网律师
一位待产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为了避免胎儿受到药物的影响而不得不提前分娩,为此她向法院起诉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获得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2015年3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原告黄云支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款共计379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临近产期,原告黄云于2014年5月1日向单位请产假,请假期间为同年6月11日起的90天。同年6月29日,被告王姬驾驶其丈夫张柱所有的一辆轿车从江西省万载县往宜春方向行驶,途经宜春市袁州区一处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与宜春往万载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左侧中间发生碰撞,导致该小型普通客车在碰撞后发生侧翻,造成两车受损、该小型普通客车上的乘客黄云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王姬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小型普通客车司机、原告黄云及其他乘客不负事故任何责任。
    在发生本次事故时,原告黄云已怀孕38周,预产期为同年7月11日。发生本次事故后,原告黄云先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后于次日由普外科转入妇科,在对窦性心动过速等症状给予输液、改善循环等对症处理后,于同年7月9日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在住院17天后,原告黄云于同年7月16日出院。出院时,原告黄云被诊断为:1、孕2产2孕39+4周,剖宫产 瘢痕子宫; 2、头皮血肿,3、鼻梁皮肤裂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嘱建议原告黄云:1、休难产假三个半月,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继续口服铁片纠正贫血治疗,产后42天复诊。住院期间,原告黄云的急救费与住院医疗费均系由被告王姬所支付。发生本次事故时,被告张柱为该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该车保险有效期内。因未得到其他赔偿,故原告黄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被告王姬、张柱共同向原告黄云支付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6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2550元、护理费17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340元、财物损失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黄云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云不负事故的任何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黄云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云系因本次事故受伤,为避免胎儿的健康受影响而提前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对其精神方面确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原告黄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黄云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成立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黄云主张的误工费,经审查,原告黄云提供的产假请假条能够证明原告黄云于2014年5月1日向单位请产假,请假期间为2014年6月11日起的90天,在该90天时间内,原告黄云因个人原因未能从单位得到任何工资收入,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而原告黄云因本次事故住院的期间为2014年6月29日至7月16日,尚未超出原告黄云90天的请假期间,故原告黄云主张在此期间发生误工费,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经过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予以核查后,一审法院最终确定原告黄云的损失为3790元。因被告张柱已为该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该车保险有效期内,且原告黄云的3790元损失未超出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范围,故该37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予以承担。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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