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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订立劳动合同将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5-04-25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张某自20132月到被申请人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直到6月份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每月支付工资2500元,张某于631日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该公司辩称公司一直打算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但因工作忙未来得及办理。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结果,张某于20132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电工维修,工资存折中显示月工资为2500元,直到张某2013631日提出辞职,该公司都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张某20133月至6月期间二倍工资,鉴于张某在职期间工资已按月支付,故该公司应支付差额10000元(2500元×4个月)。
■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虽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仍然有企业认识不到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的餐饮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比较多,一旦发生未订立劳动合同争议就会出现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希望用人单位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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