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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讪套住址 再入户行窃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110网律师
一女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20余次以咨询之名进入美容院、幼儿园等地,或通过搭讪套取他人家庭住址后入户盗窃,或直接窃取对方财物,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日前,该女子被西青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4万元。     28岁的肖某是本市西青区无业女子。2012年5月28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肖某以咨询美容减肥、咨询幼儿园招生、给孩子照相、试婚纱为由,在美容院、幼儿园、儿童摄影馆、婴儿游泳馆、婚纱馆等多地,或搭讪套取在场其他人员家庭住址并盗取对方房门钥匙,随后入户盗窃;或现场直接盗取对方随身财物,共计作案21起。2014年8月21日,肖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查,肖某共盗窃现金4.2万余元,盗窃财物及盗窃变卖后所得赃款价值9.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考虑到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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