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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02    作者:王红影律师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在我国,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置了法律工作机构,但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不强,对法律机构的职能在理解和认识上也存在偏差。某些企业仅把企业法制工作当作一种摆设,只是应国家规定而建立,应付检查而已;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建立专门法律机构降低了效率,提高了支出,打官司找社会上的律师即可,于是把企业的法律机关变成了社会上的法律服务部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没有一个深入了解企业,适合企业的法律机构;另外,某些企业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虽然设立法制机构,但对法律风险防范没有足够重视,一旦事发,才去亡羊补牢,把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成“消防员”,使得企业纠纷多,律师繁忙办案,无暇顾及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疏于管理还体现在投入企业法律部门的资金严重不足。美国企业投入企代写论文业法律部门的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而中国企业投入的费用仅占0.02%,50倍的资金差距。“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委员吕立山向中国的企业家们提出建议:‘现在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他认为,随着中国公司的不断国际化,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将增加。”
  (二)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置及制度问题首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置问题。由于企业的法律意识薄弱,一些企业尚未真正建立自己的综合法律机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就更无从谈起。2007年国资委统计,在159家央企中,有36家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机构;第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例如,在53家大型央企中,有16家没有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第三,企业法律工作人员难以进入决策层。企业法律部门的侧重点在善后而非预防,重点定位错误,法律服务人员难从根本上监测经营运转。并且企业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少,专业素养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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