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江晓辉律师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的常见罪名。
    要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人首先要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即知道其行为的性质。
    行为人对所参加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识应该达到何种标准或者程度?实际上,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参加的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的组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并不要求一定要达到标准的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即不要求达到刑法规定中的概念标准,只要认识到或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参加的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组织即可。
    刑法规定中的概念是抽象的,除法律专业人士外社会大众不可能对之有明确认识。刑法对其规定的概念,不要求达到详细而明确的了解程度,行为人只要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或者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即可。
    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参加一些合法的活动,比如购买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添置交通工具等,对明知自己参加的是犯罪组织,但是仅仅在组织中从事洗衣做饭、购买生活用品、充当司机等,按市场服务价格领取工资的人,不能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规定了两种参加的形式:“积极参加”,“其他参加”。这两者量刑有巨大差别,那么如何区分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需要根据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来判断。第一,应该从参加组织活动的次数以及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参加的时间进行考察。
    对参加了多次违法活动的或者参加了一次以上普通犯罪活动的,可以认为“其他参加”。行为人参加一次严重犯罪活动或者参加相对多次以上违法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中起到的作用小,或者参加时间短的,可认为是一般参加。如果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历次活动中十分活跃,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能够单独负责某个犯罪活动实施的,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长的,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吴银秀律师
贵州黔东南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思南律师
江西南昌市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