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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从轻判处缓刑案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110网律师
简要案情:2015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罗某驾驶赣JXXX小车沿XX线往萍乡方向行驶,行至本市安源区某处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驶入对和车道时,在道路左侧路面与相对方向由何某饮酒后驾驶的无牌摩托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律师受理本案后,及时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认真分析案情,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经过开庭审理的质证、辩护及与法官耐心的沟通案件意见,最终本案被告人罗某被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主要辩护意见:
一、 本案事故主要原因是被告人罗某因晚上驾驶车辆,超车时对相对方行驶交会二轮摩托车动态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通行,事故的次要原因是受害人饮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此两种情况致使了小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罗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受伤后,立即拨打120抢救,又向110报警,保护现场。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积极筹钱为伤者治疗,并安排了专人护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队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今天在法庭上也能如实回答,当庭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罗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集资金,除保险应赔款外,超出法定赔偿范围,另外先行赔偿11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不再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过失犯罪属偶犯、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及其妻子无工作,在家务农,收入微薄,家里有年迈的母亲,两个年幼的孩子,小的才几个月,还是抱在手里的婴儿。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家境困难,家庭负担重,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被告人若被关在监狱将会影响一家人的生存,家庭可能面临破裂,也将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 :“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温检萍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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