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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球”借款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日期:2015-05-05    作者:王景林律师
因“赌球”借款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
一、案情介绍
郑某经人介绍认识任某,在任某鼓动下加入了其做庄的非法赌球活动,因赌球欠下任某17万元的赌债,经任某要求,郑某向其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随后,郑某通过中间人向任某偿还了17万元,但未及时要回借条。
201311月,任某向法院起诉郑某,要求归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郑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一审法院判决郑某败诉。郑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法院审理
二审中,郑某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李某介绍,任某开设球庄,郑某正好想赌球,便介绍二人认识,具体赌球事宜由二人自行联系。后来郑某联系李某称赌球欠赌债17万,任某要求出具30万借条,经李某出面,郑某用18万支票套现后归还任某。公司员工周某也出庭作证支票套现情况。另外,郑某还出示录音和视频,显示任某催还赌债,甚至对郑某妻子威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犯罪嫌疑,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
受投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参与网络赌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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