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隐瞒真实收入 法院判决提高女儿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5-05-05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12月16日,在重庆担任建筑设计师的李某与妻子王某在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二人的婚生子女小小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王某偶然得知李某离婚后在某建筑规划公司重新入职且月入过万,便向李某要求提高小小的抚养费标准,被李某拒绝。小小遂以李某离婚时隐瞒真实收入,抚养费未参照“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4000元。一审被判驳回诉求后,小小又上诉到重庆一中法院。
在二审法庭上,李某辩称,离婚前,自己因在医院查出患病才从原单位离职,离婚时处于失业状态,收入仅有每月1000元左右的失业保险金,并未隐瞒真实收入。现在虽然重新就业,但是病并没有完全治愈,工作也不稳定,负担能力较低。此外,李某认为离婚时所达成的生活费协议已经足够满足子女抚养所需。因此,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请求。
重庆一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具有重庆市工程技术社会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前,李某2013年1月至7月总收入超过三十万元。2013年7月,李某被查出患病后从原单位离职治疗,至今仍未治愈。2014年2月,李某重新入职,月平均收入近万元。另查明,李某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在与王某离婚时达成了关于抚养费的协议,但是协议时李某处于离职状态,王某也不知道李某的真实收入,现李某重新就业,负担能力较强,小小以此为由要求增加生活费数额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考虑到李某所从事的建筑设计行业的工作性质和收入水平以及其患病至今未治愈等客观情况,并综合考虑小小住所地人均消费水平和小小的生活所需,2015年1月7日,重庆一中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李某自2014年4月起支付小小每月生活费1000元至小小独立生活时止。(文中所有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至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正当理由,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法庭考虑即便李某的刻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某可以通过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是小小的抚养费协议也是在隐瞒真实收入的基础上达成,如不予增加显失公平。李某离婚后的新收入水平与离婚调解所依据的负担能力有较大差异,以此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法庭支持小小的诉求。综合考虑到李某患病未愈、小小住所地人均消费水平和小小的生活所需等情况,法庭作出了上诉判决。
来源: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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