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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发布日期:2005-04-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攀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加剧以及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新情况,提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和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同时提出了包括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系统预防在内的“四四二”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再犯罪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于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无论未成年人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应不只被视为是加害人,也要被视为受害人,因为他们必须被动地生存于成人所建构的暴力社会中,并有时为成人的暴行付出极大代价。许多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皆由与他人互动中学习得来的,这其中又以家庭和同龄人对塑造未成年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最大,同时大众传媒和网络的发展也成了大多未成年人信息取得的重要来源,无形中也影响他们的行为模式与准则。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在诸多社会问题中名列前茅,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顽疾”。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号召,足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和忧虑。以我区为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又比去年增长了4.5%和3%(如下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为树立犯罪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的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2003年顺义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分数据情况统计

未成年人再犯罪人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人数占整个受案比例 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2001  0 10.5%、16% 9
2002 0 11%、17% 7*
2003 4 15.5%、20% 14

  *2001、2002年实行“严打”,低龄犯罪未成年人数量相对稳定;2001年以前一直未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受害情况分析

  以我院2003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我们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1件160人,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贪利性犯罪

暴力犯罪

其它

盗窃 30件51人

故意杀人 1件1人

交通肇事 3件3人

抢劫 22件59人

故意伤害 10件10人

非法拘禁 1件5人

抢夺 3件4人

强奸案 6件9人

非法持枪 1件1人

敲诈勒索案 2件7人抢劫(已示)

            

                  

职务侵占案 2件4人

                  

       

  另外,共同犯罪30件;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14人;在校生犯罪24人,再犯罪的4人。

  (一)从新问题上看,出现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而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单指被判处刑罚后)的原因是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据我们的调查统计,95%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判决时都表示要痛改前非,这符合他们涉世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个性特征,然而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也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反复性,表现为他们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成为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有的未成年人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如刚满16周岁的孟某某竟在2003年短短一年内,先后三次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由于其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和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如管某某、于某等四人抢劫、强奸案,管某某(17岁)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再次刑满释放后又犯强奸、抢劫罪,甚至在被通缉的时候还伙同他人再次疯狂进行抢劫,用他的话说:“反正到这步了,不如干到底。”

  (二)从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看,暴力犯罪突出,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家庭暴力、学校暴力和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他人的暴力行为可以是一种示范作用,透过观察、行为合理化及赏罚增强作用等因素的互动,个体便可从中学得自己所要表现的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所传达的讯息可能是对父母关爱的渴求、对同龄接纳的冀望以及对生活中所受挫折的应对。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其实多半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所生活的环境便充满了暴力,诸如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及媒体暴力*.具体表现为: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李某某(女,15岁)强奸一案,她因为母亲要求苛刻,平时动不动就打骂她,所以没有心思读书,刚上初一就辍学了,成为了父母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她平常不敢回家,于是住刘某某家和一帮男生瞎混,一天她被其中的许某强奸了,但她害怕被母亲打,不敢回家告诉父母,于是她选择了沉沦,最后竟主动去扒被害人李某(另一女)的裤子,协助刘某某、聂某等三人轮奸李某。2、学校暴力的受害者。我们对24名犯罪在校生进行了统计,其中有2人有在学校被伤害的经历,有8人曾在校园内受到恐吓和被欺负。如张某抢劫、杀人案,14岁的在校生张某在学校经常打架,也经常受到高年级的同学欺负,养成了他孤僻、暴戾的个性,其为抢劫小卖部女店主的钱财,用酒瓶将女店主击倒后,又用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手段残忍程度令人震惊。3、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暴力影视的毒害。对于青少年而言,大众传播媒体提供了一个最佳的模仿对象及社会化模式,因其所提供的讯息代表着时尚,若是他们无法积极模仿,便代表他们“落伍”了。因此对判断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媒体所展现的暴力镜头很可能造成其盲目的英雄崇拜,更何况电影中许多血腥暴力的动作的确已成为英雄人物的“注册商标”。如王某某(17岁)、杨某(17岁)抢劫、强奸案,王、杨二人平常深受香港《蛊惑仔》电影的毒害,自诩是“阿健”和 “山鸡”,他们先是骑摩托车持菜刀、木棍将金某(女,23岁)、刘某(女,16岁)拦住,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然后又将金、刘二人劫持至附近树林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金、刘二人实施轮奸,后还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其一次犯罪行为竟犯下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三个罪行。

  (三)从犯罪性质上看,贪利性突出,贪利犯罪未成年人正是教育不到位的受害者,他们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个性。我们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劳动创造财富和劳动艰辛的思想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他们也看到了成人对利益追求的无节制,会经由观察模仿而学习各种行为模式,甚至是为了弄点钱花而不惜以身试法。未成年人“贪利性”的犯罪动机,可以说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未成年人正是这种教育的受害者。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如单某某盗窃案,单某某平时不求上进,加之父亲年纪大、母亲又常年又病,根本管不了他,他在村里先是偷鸡、偷轮胎、自行车,最后发展到入户偷钱;其次是抢劫、抢夺和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出现了女性抢劫犯罪,她们利用看似弱者的姿态,骗取对方信任,伺机进行犯罪。如徐某某(女,15岁)、王某(女,15岁)抢劫案,她们来京打工后结识了庞某,庞某答应为她们找工作,一天晚上她们骗庞某来暂住处吃饭,下安眠药将庞某麻醉,劫取庞某随身携带的 1万余元现金及手机,案发后所劫的钱财已被其买名牌衣物挥霍一空。

  (四)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增多,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来自未成年人自身的心里困扰。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认知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他们往往是双差生、辍学生、障碍生和流失生,他们有的是邻居,有的是游戏机、录放厅等低娱乐场所认识的伙伴,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志趣使他们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如唐某某、赵某、孙某等人寻衅滋事、盗窃案,他们专门向学生和小孩“扎”钱,“扎”来的钱就是用来吃饭和玩游戏。当他们遭遇困难而自己又无法解决,或改变行为以应对外界的需要时,犯罪行为便可能成为解除危机的一种手段。从心理卫生的角度来看,其犯罪行为的背后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求助的讯息,希望能够透过这些行为使其心声得到响应,这种求助的方法又最常为青少年所用。据统计,2003年我区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30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40%。

  (五)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受害的直接原因是孩子的盲目模仿(早熟)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因为年龄相对较小,一般都还在上学,父母的溺爱和学校的监管不到位是导致孩子们过早犯罪的间接因素,如郑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爷爷、奶奶都宠着他,而他刚满14周岁(14岁零20天)就伙同他人向多名学生敲诈钱财,谁不给钱就动脚踹,扇耳光,用他的话说:“我并不缺钱,只是为了好玩。”

  (六)从犯罪身份看,辍学未成年人人数居多,占犯罪未成年人的近50%。辍学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子女多,负担重、父母经商赚钱的观念较重,不让孩子读书、学习成绩差,孩子自暴自弃不愿读书等等。

  二、发现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既是犯罪人也是被害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辨证关系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这一点相比成年人更为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是不可分割的,是共生和互动的关系:犯罪未成年人是不良教育和认知影响的“牺牲者”,这是由他们的年龄、阅历及世界观决定的;同时也是其触犯法律而遭受惩罚的对象,这是由他们所犯罪行的大小、轻重决定的。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在讨论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之前,应当是通过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和预防,而不能靠“杀一儆百” 的惩戒方式,甚至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作为孩子,他们的世界观还未形成,他们的心态还很幼稚、不成熟,成人只有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没有因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说,是由于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使得未成年人成为了受害人,所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从客观的还是主观方面看,最终责任还应追及到成人身上。如在肖某的故意伤害一案中,肖某在报复和伤害被害人时,其父在一旁不但未加制止,还提醒“别往头上打就行”,可以说,肖某既是犯罪者又是父亲法盲教育的受害者。

  (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它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同时可以防止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故不多赘述。

  三、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

  孔子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一生下来并不就是罪犯,而是在逐渐认知、了解社会的过程中,被社会中一些腐朽、阴暗所吞噬,他们内心善良的一面并不是消除了,只是被遮挡着,依然存在。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绝大部分孩子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耻辱和懊恼,其中很多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呢?我们对160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原因和犯罪动机、目的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地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

  社会的因素

犯罪原因

人家有钱我没钱,不平衡

黄、赌、毒的影响

就业困难,没事可干

出于朋友义气

其它

人数(100%)

44%

22% 

18%

1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了解影响未成年人的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诱惑的大千世界,从上表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在一些阴暗角落还滋生着一些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这些都是让未成年人受害甚至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贫富分化加剧,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泛滥,不少人为了弄钱不惜铤而走险;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加之 “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所致。如自称是“古惑仔”、“患难兄弟” 的杨某等四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案,在提讯时杨某振振有词地反问说:“都是兄弟,兄弟有困难,能不帮吗?”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父母及家庭教育的因素

犯罪原因

父母不和、离异

家条件差,不给钱用

父母打骂家庭暴力

父母有恶习

父母不关心,不管

父母溺爱

其它

人数(100%)

12%

28%

18%

10% 

6%

2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让父母了解如何“言传身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其行为上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上表看,家庭条件差、父母溺爱及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家庭因素,分别占了28%、22%和18%,具体表现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未成年人去偷、抢;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平时娇生惯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如单某14岁就犯抢劫罪,16岁又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庭上连他自己都认错了,而其母亲还强词夺理地护短说是自卫。未成年人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成长,极易使他们生成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的性格,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未能有效地给学生创造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老师及学校教育因素

犯罪原因

重升学率,忽视品德、法制教育

教学枯燥,不如玩儿痛快

老师歧视后进生、双差生

与家庭欠交流沟通,监管不立

乱收费,动不动让学生交钱

其它

人数(100%)

34%

14%

20%

18%

8%

6%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让学校找出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力度上存在的不足。从上表看,学校偏重升学率,忽视德育和法制教育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在校生犯罪的主要原因(2003年我区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24人,占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15%)。尽管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同时很少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其次,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还有,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在校生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学习,就容易走上邪路。如单某故意伤害一案,其在的成人中专学校明知单某与吕某发生冲突吵闹却未对其进行疏导、监控,导致二人矛盾激化并在宿舍互殴,单某持刀将吕某砍成轻伤。单某交代说:“要是学校早点管,我也不会冲到宿舍砍他。”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其较易走上歧途。

  未成年人自身因素

犯罪动机

自控弱,冲动

没钱花,不平衡

受歧视,想报复

好奇,想玩玩

其它

人数(100%)

28%

32%

14%

22%

4%

  此分析的目的为了了解、掌握孩子们由于不同的自身因素容易引发哪些犯罪。一是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引发故意伤害的暴力犯罪;二是有些未成年人在家庭经济方面与他人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萌发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动机;三是有的学生成绩较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容易引发寻衅滋事以及暴力犯罪;四是有的未成年人在青春期性意识朦胧,加之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的影响,对性向往和好奇,产生了想试试的心理,易引发强奸、猥亵等性侵犯方面的犯罪。如许某抢劫、强奸案,许某先是入室抢劫王某(女)的钱财,将王某掐昏后,遂起意奸淫王某,用他的话说:“我以前看过一部VCD,就是男女之间发生那种关系,当时就想试一试。”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对策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提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不同对策”。加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为此,我们根据未成年人的受害情况和犯罪原因,提出在把握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个案预防“四个一”,社会预防“四个面”,系统预防“两条线”的“四四二”预防策略,即在个案预防中,司法机关必须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发一份司法建议、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作一次回访;在社会预防中,抓住“家庭、学校、社会、政法”四个层面,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在系统预防中,在立法保障上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一)遵循的原则

  古语说:“游刃有余”。只有先掌握事情的关键和原理,我们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因此,我们应遵循的原则是: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2、及时防治原则。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改善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4、科学性原则。一是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二是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个案预防“四个一”——“一份司法建议、一次座谈会、一堂法制课、一次回访”。

  即要在司法机关中形成未成年人个案预防“四个一”办案制度,实现了以审查案件为线索,以司法建议为依托,以保护预防为目标的工作机制。“四个一”具体是指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做到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发一份司法建议、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作一次回访。首先,针对学校、街道等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其次,深入学校、社区街道等地针对发现的问题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召开座谈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次,以存在的问题为主题,开展大范围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其他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后,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和反馈工作情况。通过“四个一”工作的开展,达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社会预防“四个面”——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政法”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父母应注意“言传身教”。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主动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未成年人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加鼓励以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同时父母还要注意孩子在社会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2、学校应注意管理和教导。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使未成年人在学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并注意善待学生的“错误”。

  3、社会应注重治理和保障。政府应尽可能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未成年人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的数量失衡,造成务工人员的盲目、无序流动。

  4、政法部门应注意打击和保护。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进行重点研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未成年人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系统预防“二条防线”——进一步完善立法环节,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1、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加强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证。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未成年司法领域仍有突破的空间。如未成年人犯罪同成人一样都适用一个实体法和程序法,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程序法和实体法还没有。2003年,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同志提出“将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帮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给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我们也还要注重普法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未成年人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通过对《宪法》、《民法》的学习,促进未成年人权利意识、诚实信用观念的形成;学习诉讼法,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2、加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团组织先锋模范作用,给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研究表明,人的发展以及人的智慧的发展靠人们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未成年人的周围环境对其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以社区为载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领导,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的协同教育机制,可以很好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抑制其违法犯罪的诱因。同时,青少年的先锋队——团组织也应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团员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也应受法律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 家庭暴力是指父母及长辈对孩子的体罚和虐待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恐吓、勒索、戏弄、辱骂等),老师对学生的暴行(如不当或过度的体罚),学生对老师的暴行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

  * 调查的方式是针对2003年未成年人案件的160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进行统计分析,对其提到的受害原因及犯罪动机进行归纳得出,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主要受害及犯罪原因。

  参考书目:

  (1)参见杨晓梅:《未成年人研究》,1999年第7期。

  (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答问》。

  (4)参见王培荫:《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一文。

  (5)参见徐卫东:《试析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一文。

  (6)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89-110页。

  (7)参见陈毓文教授:《暴力环境与暴力少年: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两个》一文。

  (8)参见郭小锋:《建立“四化”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维权工作》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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