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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5-05-12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05年2月2日,邢先生与其妻子叶女士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房产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  2007年,邢先生因病去世。2010年4月25日,叶女士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儿子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叶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叶女士与邢先生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故叶女士在其夫邢先生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邢先生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叶女士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由此驳回了叶女士的诉讼请求。  叶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邢先生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邢先生的份额发生继承。此后,叶女士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叶女士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叶女士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叶女士继承了邢先生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整个房产的物权。律师说法:  本案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叶女士与其丈夫邢先生共同设立遗嘱,约定夫妻双方首先互为继承人,双方均死亡后遗产再由子女继承,同时约定了双方可共同撤销、变更遗嘱,若一方在世可自行撤销、变更遗嘱。邢先生死亡后,叶女士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叶女士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遗嘱效力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且从字面理解,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邢先生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显然,叶女士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已依法取得涉案房产物权。不存在撤销邢先生的遗嘱问题。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叶女士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房产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因叶女士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叶女士有权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叶女士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针对以上分析,律师提醒老人立共同遗嘱时必须要慎重,最好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把关,将共同遗嘱中关键要点,如撤销、变更权列明,防止被动局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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