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按揭贷款的房子若要“加名”,必须获得抵押银行的同意或还清贷款后才行。

发布日期:2015-05-13    作者:110网律师
    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
  如果房屋目前仍在按揭还贷中,那么需要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是房屋没有处于权利限制状态,比如不动产在抵押、查封、冻结等状态下是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因此,按揭贷款的房子若要“加名”,必须获得抵押银行的同意或还清贷款后才行。
  不过,按揭贷款的房子,银行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借款人。一方面,签合同时抵押人是一人,银行只对这一个人的征信等进行调查。如果产权人变成两个,银行就得对另一个人进行重新调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点,还会影响到贷款合同;另外,房贷合同涉及贷款利率等问题,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原来银行只调查一个人的购房情况,现在加了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已经有多套房产,那么房贷利率还得重新计。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很多房产还有贷款抵押,且这种抵押权是整体抵押、不可分解,所以如果是婚前取得的房产及由此承担的债务,新增加的产权人也得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加了名,分一半房产,也分一半债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