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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疏论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赵刚平律师
当今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完备,覆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各方面,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却不令人满意,具体体现在:一、人们普遍反映满街是大盖帽,巡警车增多,进而司法力量增强,可是执法效果却甚差,安全感低,偷、抢、杀等刑事案件不断攀升,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二、社会上诈骗风靡,有的利用手机诈骗,有的利用网络诈骗,有的利用中奖诈骗,例如,今年我有一次在街道收到一份传单,说是庆祝东芝公司成立三十周年,搞有奖活动,扩大宣传,说我中一等奖得19.8万,但最后核实对方是骗子。这类事情枚不胜举,但国家对此事无有效的措施,只是提醒市民谨防上当受骗。算起来我有三次上当受骗,共损失三千元,作为一个知识分子都这样被骗,更何况他人呢。三、我作为一名司法行政人员,几十年的司法行政,深感到法律宣传不能深入落实下去,有些是领导不重视,每个五年普法规划都是领导学法是重点对象,但事实是只是做表面文章,根本就不重视法律,遇到检查只是虚构文章,一级哄一级,一顿饭,肥吃海喝就过关,这样的普法有什么实效呢,还是当人们遇到了官司,才去问律师,事后去补救。即使学法律,也是走过程,例如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培训一个星期,学不学都一个样,到时是开卷考试,你抄我抄都过关,反正最后是只要卷子上有及格分数就行,这样怎能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崇尚,或执法水平呢?我看是稀泥抹光墙。国家制定的法律愿望是好的,但基层宣传法律的措施不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威严可想而知,我引用我听法律课时一位法学教授讲到法律是什么时的一句话,他说:“法律是红薯”意思是法律被人随便捏,这说明做为一名法律专家对我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的中肯评价,难道这不应引起当政者的深思吗?法律界呼吁真正的法治。我看当今的司法资格考试就是一个公正选拔司法人才的方式,大家靠硬功夫去拼搏,普法像这样严格,那么真正的法治就会真正的被落实,我们的民族也就有希望。四、法制宣传队伍不健全,装备跟不上,我感觉到几十年来没有一个司法局领导重视法制宣传,表现在不去组建法治宣传队伍,或者组建但却半途而废。另一个是宣传装备不到位,例如车辆问题,想去远一点的地方去讲课却无交通工具,再一个是得不到讲课资料,所以讲课人员紧缺,缺乏培训,其实司法局人员的文化水平不低,基本上都是大专、本科学历,但却无人去讲课,这恐怕要从自身去找问题,尽管局领导讲要每个人加强学习,能去讲课,但只是说说而已,没有真抓实干的措施。
以上只是就显现的写出来,其实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实现的表现还很多。这足以印证“徒法不足以自行”之法谚。那么造成这种丑陋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一,市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法律现实的特殊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它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的总称。法律意识在法的实施中是配合着法的调整作用的,它通过社会意识形式的具有的思想影响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实现的。法是人制定的,也是通过人来实施的,而人的活动是受到自己意志支配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调整只能对那些能够理解法律要求,理解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起作用。这正像法的形成必须经过法律意识的中介一样,法的实施也必须经过法律意识的中介,没有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调整就不可能进行。法律意识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运用到解决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活动即法的适用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它们对法律的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法与否。这里有一个例子,我当初考上公务员时,人事局却说你有公务员的资格但却无行政编制,这显然是违背公务员法的。就此而论,只能说身为人事局的局长要么说不懂公务员法,要么说不依法办事,我想这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律不是正义之剑,而是御用工具,违背了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可见法律建设在我国的真正实现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进程。这里的关键是领导干部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他采取实用主义哲学,这是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严重的阻碍因素。就法律来讲,法律是全体市民的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搞特权的人,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在,虽然各地都实行领导法律知识的任职考试,但都是欺上瞒下,做做样子罢了,没有像抓经济那样的真抓实干,这样自然领导就不会去学法,或者认为法是一般工作人员应该学的,目的是为自己好管理,通俗讲,对自己是自由主义,对别人是马克思主义。每个五年普法规划都要求各单位成立普法领导机构,但各单位都是随便报个领导成员名单,有的甚至不报,这样的普法就象墙上的画饼,搞上一百年也没有什么实效,这能说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强吗,自欺欺人,法律在社会中的威严褪色。我想从历史的角度讲在我国秦代商鞅变法,法律不是摆设,而是真抓实干,当时商鞅为了取信于民,在咸阳都城广场立桩言明谁如果把木桩移动百米就给以奖励,大部分市民都认为这是欺骗,而有一个人就相信,去移动了木桩,得到了奖励,这给商鞅变法取信于民创造了有利条件,使秦国统一了六国。对比当今,我国法律已基本完备,关键是如何实现有法必依。从秦代法律规定看,凡官吏必须是熟悉法律之士,那么当今,也应当实行凡领导干部必须是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之人,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提高法律的威严,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也间接地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和法制的信心和情绪,影响到群众的法律心理。总之,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在法的实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目前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严重低下,这是造成当前我国社会治安不好的根本一面。最近不断报道某地省级、市级、县级、科级多少名领导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撤职等,这不能说是他们不懂法,而是他们为了某种利益故意违法,是对法律的严重挑衅。
二、司法腐败也是导致社会法治不好的一个重点因素。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司法公正,可是目前我国司法状况存在着腐败现象。尽管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执法遵守职业道德,但有些司法人员认为社会风气不好,人家都贪赃枉法,我不是傻子为何两袖清风,虽然自己不缺钱,另有一些人经济上不宽裕,也是养成了一种陋习,吃了原告,去吃被告,最后还吃律师,简直是知法犯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有一次我们在一块闲聊,我说这个杀人案必判死刑,对方说人家被告有钱,有后台,最多判个死缓,还说我是不了解社会,社会都成啥了。再如我接触过一个案件,让原告给办案法官去送了二百元钱,法官居然收了,但案子还是败了。还有一个案子,讲的是一个民工在深圳打工,无身份证,被看守所收押,所长让同押人员把这个人给硬活活打死了,这是我在听公务员法培训时,老师讲的一个案件。这些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行为怎么能让市民去遵守法律,相信法律的正义呢?司法,实质讲的是法的适用,所谓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过程。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贯彻此项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就要做到正确、合法、及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而目前在我国司法机关中普遍存在法随人用,因为我国司法人员由于职业道德不高造成了司法人员不是从公俗良习出发处理案件,而是利用自己的权力谋私利,还有的司法人员处理案件久拖不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去办案。实践中存在一个案件处理长达几年未决。通过以上分析,说明作为法律适用机关存在不依法办事情形,在社会中造成了法的威严的下降,使法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当前存在的社会治安问题,我认为不是市民的法律意识问题,而是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引来的恶果。
三、经济上的原因。马克思说过,资本家有300%的利润就敢冒杀头的危险。当前,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说明了企业领导为了占领市场,不惜影响婴儿的身体健康,在奶粉中掺假致使有的婴儿死亡,健康受到伤害。这个事件说明企业领导不是不知刑法关于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因刑法于1997年早已公布,但却这样做,只能说明他们明知故犯,现他们自己受到刑事追究。这些企业领导对法律存有侥幸心理,岂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利润采取这种非法手段,说明法律在社会中存在严重的不“有法必究”状况才导致这些不法商人去违法犯罪。所以从经济层面讲,说明了我国违法犯罪现象存在的深刻根源。马克思说过,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有卖淫、嫖娼、杀人、放火等犯罪,就是由于这些人衣食无着,没有私有财产,只好去犯罪,而不是这些人天生是犯罪人,对这些人再进行法制教育也是于事无补的。这也说明了“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而这些人不去遵守法律,也只能是摆设。以上是我对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及原因的一点肤浅认识,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尊重科学发展,建立真正的崇尚法律机制。历史上商鞅变法就是抓住官吏知法这个关键环节,做官首先必须是掌握秦朝法律之士,我国当代也应当逐步建立从那些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之士中选拔领导干部,每年有许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之人,不用这些人,这不是人力资源的浪费,是什么。这些人起码有司法公正的法治精神。其次针对我国目前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状况,也应当强行在他们中进行闭卷法律培训考试,如在我国有的省就动真格的。另外据了解人事组织部门也有把法律培训作为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但是我看到的是根本就没有在考评中占有分数,这里的关键是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能像计划生育那样真抓实干,,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一定能提高。
二、针对司法腐败建立案件的信访、定期评审机制。只有建立回避原则的上级信访、定期评审的专门机构,严格执行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才能真正杜绝司法腐败。
三、在市民中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营造法治精神,对那些从事经济的人坚持有法必依,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那些经济上想违法乱纪的人就会收敛,不敢去践踏法律。当前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不是不懂法,而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就是由于他们认为别人都违法乱纪,我为何去做一个守法公民,所以要在经济上杜绝明知故犯,就必须从全社会法治精神及微观层面即经济层面去治理,果真如此,那么经济上就会民主,形成公平竞争的局面。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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